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四月份通過
獵頭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引進人才張某某(以下簡稱丙方),入職后丙方盡職盡責,能力也發揮得不錯,按照甲方與乙方的約定,甲方在丙方到位后給付乙方50%的傭金。意外就在這時候出現了,在丙方到位后的三個月內,由于乙方認為工作成效以及工作開展所遇阻力,提出要離開甲方,經甲方盡力挽留未果,最終還是離開了。
按照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獵頭公司)在丙方離開后重新為甲方物色合適人選,其傭金按照實際進行差補。可就在病房里開的兩個月左右期間,第一乙方此刻也沒能補到合適的人選給甲方;第二丙方通過與甲方的相關人員溝通表示愿意重新回到甲方來工作,甲方經過慎重考慮后決定同意丙方回到甲方重新開始工作。現在問題來啦:
企業選擇與獵頭公司合作利大于弊
1.丙方重新回到甲方開始工作,與乙方(獵頭公司)、甲方之間是否還存在三邊關系?
2.乙方在補位期間丙方重新回到甲方開始工作,乙方將對該崗位停止補位,那么甲方已經支付的傭金是否可以轉移到甲方需求的其他崗位上用來抵充呢?
3.甲方尚未支付給乙方的后期傭金是不是就可以截止掉,不予再付?
4.在這件事情整個過程中有沒有可能出現不可控因素導致丙方如此進來又出去,也就是說丙方知道實情后會怎么認為呢?
5.作為甲方和乙方(獵頭公司)之間的合作,在合作協議簽訂時如何規避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以確保甲乙丙三方的利益?
優秀的獵頭公司該從哪些方面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