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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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為了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間。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整。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理解與應用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只約定了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意思是:(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該單位再次招用時,不能再約定試用期;(2)試用期結束后,勞動合同續訂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3)勞動合同終止后,過一段時間又招用該勞動者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的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