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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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 信息披露義務。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借款人應貸款人了解其資信情況的需要而提供的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的活動。 2 借款人收取借款的義務。借款人需要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 3 借款人需要依約使用借款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 借款人還需要依照約定來支付利息。 5 借款人需要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條來確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在《貸款通則》中對于貸款人的權利的規定,貸款人有權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貸款人還需要依照約定來提供借款義務,應該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貸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