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條
添加時間:2017-11-29 1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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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 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 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 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 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寫明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是罰息。 8.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9.其中借款期限沒寫的話,就是不定期的。你可以隨時主張還錢。訴訟時效從你主張還錢時開始計算。其中借款利息沒寫的話,就是無利息的。逾期利息從到期日或者你主張還款日(沒寫借款期限)開始計算。因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視為無息借款。愈期罰息不得超過人民銀行的逾期貸款利息,借條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是指利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借條時千萬要對書寫的內容再三考慮清楚。一旦立寫,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目前還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違約金的法定數額),雙方的協議就成立, 債務人就應當按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官提醒,一旦遇到類似案件,債務人一定要到庭應訴,在參加訴訟過程中可以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為由請求法院適當降低。 借款條范例 借 條 1 今借到 xxx(你的名)人民幣叁萬元整。利息為(年息 % )。 利息的支付方式為( ); 本金的歸還時間為( )。 逾期還款,支付違約金xxx, 借款人并愿支付債權人由此所請律師事務所清收此債務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 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簽字)身份證號: xxxx年xx月xx日 借 條 2 甲方xxx(身份證號: )今借乙方xxx(身份證號: )人民幣 元。(大寫) 借款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為: %(年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付違約金xxx。 甲方并自愿支付債權人由此所請律師事務所清收此債務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 借款人(簽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借 條 3 今a借給b人民幣貳萬元整,即¥XX0.00元,自XX年6月27日至XX年9月27日,期限3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XX年9月27日一次性償還。逾期還款,加收50%罰息即借款利率改為每月1.2%。b并自愿支付a由此所請律師事務所清收此債務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注意事項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 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