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應對金融危機困難企業緩繳和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9 0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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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山東省《關于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XX]7號、濟南市《關于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勞社字[XX]8號)規定,對經濟南市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局認定并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就緩繳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事宜與甲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魯勞社[XX]7號、濟勞社字[XX]8號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緩繳的責任和義務。
二、乙方因經營困難,申請緩繳XX年____月至____月社會保險費_____個月。
三、乙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繳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甲方不計收滯納金。逾期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處理。
四、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乙方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積極籌措資金補繳社會保險費。在緩繳期內,如發生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原因需要辦理減員時,應辦理個案補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減員個案補繳的,補繳緩繳期內及緩繳期前所欠社會保險費時養老保險不加系數、其它險種不再加收滯納金。
五、甲方在乙方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后,應連續計算企業和職工的繳費年限。
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擔保或抵押的,超過緩繳期限(遇法律明確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甲方可通過勞動監察部門或法律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處置擔保或抵押財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單位(章): 乙方單位(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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