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甲類)
添加時間:2017-11-28 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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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權。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占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本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于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范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擴展在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注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版權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擁有復制、傳播、出版、翻譯成外國語言等權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開發和生產產品。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復制品視同原始數據。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數據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并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互聯網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請,并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3.違約條款
(1)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即無條件終止。
(2)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提供方有權收回其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相關資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拷貝或者使用基于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開發的任何成果,并須賠償因違約侵權給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相應數據說明和使用說明。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者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將協商解決。
提供方(蓋章):________ 使用方(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許可協議編號:
提供方 提供方 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數據名稱密級地理范圍數據格式 數據內容 版權所有 特別許可 數據載體1.光盤:2.4mm磁帶;3.8mm磁帶;4.其他 許可的使用用途1.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用于宏觀管理。 2.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用于社會公益目的。3.經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適用甲類協議的其他用途其 他 事 項 提交數據的時間 年 月 日地點 工本費1.介質費 2.人工費 3.其他 金額 使用方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備注 說明:1.本表為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組成部分。
2.如無特別許可情況請在“特別許可”欄中填“無”。
3.本表中數據載體、許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費欄請在選項上畫“√”,選項中沒有明確的請在“其他”項上填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