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8 15: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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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聯系地址: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代理機構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現售商品房備案機關為 ,現售備案號為 。 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時,已向買受人出示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用地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白蟻預防合同及出賣人的營業執照、開發資質證書等相關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房屋所在層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座】 【單元】【層】 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米,位于所在建筑設計標高±0.000【地上】【地下】第 層。建筑層數地上最高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為封閉式 個,非封閉式 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攤建筑面積計算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節能措施、指標見附件三。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間】【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除上述購房款外,其他由出賣人代收的費用項目按以下標準、時間收取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間】【位】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雙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任何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含買受人向銀行按揭貸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但共有分攤部分面積增加超過其合同約定面積3%的,買受人不承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合同約定面積?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屬預售商品房,買受人應當按時依約定將房價款存入到指定的銀行預售款監管帳戶上。監管帳戶應當與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申報的一致。 監管銀行: 監管帳戶: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 %,計(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 %,計(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購房款的 %,計(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 3、其他方式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在出賣人書面催告 日后仍未支付應付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第八條 交付條件與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同時符合下列各項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和消防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給排水、用電、管道燃氣、電信、有線電視、消防、郵政信報箱等設施達到設計要求條件; 3、小區內部道路、綠化、室外照明、消防、環衛及其他商業、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礎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完成。分期建設的,該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設部分應按規劃設計要求全部完成,并與在建工程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和施工安全設施; 4、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上述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同意接收,出賣人支付買受人( 幣) 元違約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的; 2、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本條第(1)項和第七條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下列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變更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及形狀、朝向; (2)變更小區總體規劃設計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備設施; (3)變更房屋節能措施及指標; (4) (5)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不退房。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當給予 合理補償。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條件已達到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費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該商品房在向買受人交付時沒有出賣人設定的抵押權、產權糾紛和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按時辦理本合同登記備案、按揭貸款、預告登記、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室內分隔、裝飾、設備標準、節能措施及指標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內分隔、裝飾、設備標準、節能措施及指標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節能設施差價。 2、 第十四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預登記,并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同時按已付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買受人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經買受人書面委托,出賣人可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代辦權屬登記,相關費用等具體事項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戶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六條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計入分攤面積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區內公共場所的所有權屬全體業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買受人購買的該商品房僅作 用途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建筑屋頂、外墻、外窗(含天窗)的隔熱、保溫結構和用途。買受人擅自改變的,相應法律后果由買受人承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承擔相應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約定。 本商品房項目由出賣人依法以【招標】【協議】方式選聘 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服務內容及質量標準等見合同附件四。 專項維修資金由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繳交,計人民幣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繳交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商業銀行監管賬戶上。 監管銀行: 監管帳戶: 第十九條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關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附件五臨時管理規約的全部內容,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期提供物業服務,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同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條 文書送達。 本合同確定的聯系地址為各類通知、文書送達的地址,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和登記機構,否則造成相關通知文書無法送達的,將視同已經送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請求當地消費者委員會調解處理,或者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六),但補充協議中不得含有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的內容。 雙方同意以下有關廣告、宣傳資料作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其中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時存檔壹份),買受人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由【買受人】【出賣人】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向 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