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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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甲方):職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并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并服從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紀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勞動的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后,適當加班。
2、乙方基本工資標準為350/月,上班時經考核,另加月考核獎150元,學期考核獎500元,社會養老保險乙方自動放棄。
3、在假期若教師上課需用膳,食堂人員也需上班,且發基本工資,不發考核獎。
4、甲方每月30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總務處統一發放。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放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會計聘用合同 ·學校聘用合同 ·聘用保安合同 ·銷售聘用合同
六、終止解釋勞動協議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協議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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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一方。
七、違反協議責任
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期限滿自行終止。
十、本協議書一式三份,臨時工本人和學校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