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7 17: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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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債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關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債務,丙方自愿以自有財產清償乙方所欠甲方的該項債務。 第二條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稱房屋),清償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債務:_________;上述房屋作價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三條 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付給甲方,并與甲方簽署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第四條 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有關手續,房屋辦證所需稅費由甲、丙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各自負擔。 第五條 丙方保證對所交付房屋擁有所有權,房屋產權無爭議,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條 丙方保證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抵押或權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條 產權人為甲方的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日起,甲乙雙方于《合作經營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即告清結,該項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第八條 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因任何原因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_________元債務,并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_________收違約金,丙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各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三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