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發協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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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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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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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序文鑒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術項目與乙方進行合作研究開發;鑒于乙方愿意與甲方合作研究開發_______技術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協議,共同信守執行。正文第一條 項目名稱
1.1 本協議的合作開發項目名稱為:(本協議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名稱)
1.2 技術協議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協議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_____技術的合作開發協議。第二條 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2.1 本協議的標的技術為:(甲乙雙方共同合作研究開發所要完成的技術成果)
2.2 本協議的標的技術是訂立協議時甲乙雙方尚未掌握的、經過雙方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成果應當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2.3 甲乙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創造性,即訂立協議時該技術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經過雙方創造性勞動,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領域中的發明創造項目,這種發明創造的項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項目,也可以是國內首創的新項目,還可以是地區或行業中的新項目。
2.4 甲乙雙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新穎性,即該技術成果不是現有技術,沒有被他人公開,為公眾所知曉。
2.5 甲乙雙方應明確本協議開發技術項目的技術領域、說明成果工業化開發程度,比如是屬于小試、中試等階段性成果,還是可以直接投入生產使用的工業化成果;是屬于科技理論,還是有關產品技術、工藝技術等。
2.6 甲乙雙方應約定標的技術的形式,是屬于以技術報告、文件為載體的書面技術設計、資料,還是以產品、材料、生產線等實物形態為載體的技術成果。
2.7 本協議的標的技術應達到如下技術水平和具體指標:(載明本協議標的技術所應達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評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等。)第三條 研究開發計劃
3.1 甲乙雙方應友好協調,共同擬定一個比較周密、合理的研究開發計劃,包括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等,明確約定每一階段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完成的研究內容、達到的目標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內容。
3.2 甲乙雙方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 與本協議標的技術有關的國內外技術現狀、發展趨勢以及該領域國內外專利申請和授權情況;
(2) 現有的技術基礎和條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3) 研究開發本項目的主要任務;
(4) 研究開發本項目的攻關目標和內容;
(5) 研究開發本項目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 研究開發本項目的試驗方法、技術路線和開發進度計劃等。
3.3 甲乙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兩個月內完成研究開發計劃的擬定工作。
3.4 甲乙雙方應按照共同擬定的研究開發計劃,按期完成合作開發技術成果。
3.5 協議一方未按研究開發計劃實施其承擔的研究開發工作的,另一方有權督促其實施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第四條 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投資
4.1 甲乙雙方應約定以各自的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合作召開發項目進行投資。
4.2 甲乙雙方應約定各自在合作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投資比例。
4.3 甲乙雙方約定以實物或技術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在技術投資折價時,要防止以次充好,以免作價過高。
4.4 甲乙雙方約定以技術投資的,應當確保用來投資的技術沒有產權糾紛,如發生產權糾紛,應由提供技術投資的一方承擔責任。
4.5 甲方按約定以如下資金、實物、場地或技術進行投資:
(1) 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金額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2) 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實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的名稱以及相應折價的金額)
(3) 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場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場地的位置、面積、條件等,以及折價的金額)
(4) 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技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技術名稱、內容等,涉及專利技術的,應具體標明該專利技術的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實施許可的情況以及折價的金額)
(5) 甲方的上述投資經折價后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
4.6 乙方按約定以如下資金、實物、場地或技術進行投資:
(1) 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金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
(2) 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實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的名稱以及相應折價的金額)
(3) 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場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場地的位置、面積、條件等,以及折價的金額)
(4) 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技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技術名稱、內容等,涉及專利技術的,應具體標明該專利技術的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實施許可的情況,以及折價的金額)
(5) 乙方的上述投資經折價后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
4.7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各自投資的方式和期限,可以是一次投資,也可以是分期投資;一次投資的,應約定投資期限最遲不得超過本協議生效后_______個月。分期投資的,應具體約定每期投資的最遲期限。第五條 合作研究開發投資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5.1 甲乙雙方應約定使用合作研究開發投資資金購買如下研究開發所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購買研究開發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的清單)
5.2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歸甲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5.3 甲乙雙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歸乙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第六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1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協議各自的履行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協議履行之日起至協議履行完畢的時間)
6.2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協議各自的履行地點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6.3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協議各自的履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制、開發;樣品、樣機的試制;成套技術設備的試制、生產等各種方式)第七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7.1 合作開發協議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雙方應在協議中載明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責任。
7.2 雙方根據訂立的合作開發協議所涉及技術的進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競爭中的優勢等因素,商定技術情報、資料、數據、信息和其他技術秘密的保密范圍、時間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7.3 雙方約定不論本協議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協議的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雙方均應繼續承擔保密條款約定的保密義務。第八條 風險責任的承擔
8.1 甲乙雙方約定共同對合作研究開發項目承擔風險責任。但甲乙雙方應對各自承擔的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
8.2 雙方約定甲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3 雙方約定乙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工作承擔風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4 雙方約定以下風險責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5 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導致合作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8.6 甲乙雙方對協議風險責任約定不明的,應當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合理承擔各自的風險責任。第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9.1 甲乙雙方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雙方共有。
9.2 合作開發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9.3 合作開發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9.4 合作開發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9.5 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均有使用的轉讓的權利。
9.6 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利,如身份權、依法取得榮譽稱號、獎章、獎勵證書和獎金等榮譽權歸雙方共有。
9.7 合作開發雙方實施許可、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由雙方共享。第十條 驗收標準和方式
10.1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開發的協議技術應符合如下技術指標和參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開發技術在該領域內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參數,如國標、部標、行業標準、具體設計要求、技術先進程度、技術項目的質量要求等技術標準和數據)
10.2 如果合作開發的技術項目是按國際標準進行設計的,或者指標、參數涉及到國際標準的,雙方應在本條款中注明國際標準的項目名稱、標準號及發布日期,以便在協議驗收時查閱參考。
10.3 一方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完成合作開發技術,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該技術成果。
10.4 雙方可以約定合作開發技術完成以后,交雙方委托的技術鑒定部門或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也可以由雙方共同確認視為驗收通過。驗收的標準以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為依據。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驗收,均應由驗收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10.5 雙方約定合作開發技術驗收所需的一切費有由雙方共同承擔。第十一條 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
11.1 甲乙雙方有權要求對方為自己履行協議提供必要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保證協議具有研究開發、實施使用的條件。
11.2 一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認為需要由另一方提供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另一方應予配合。
11.3 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為:(可以由雙方概括性約定,也可以由雙方具體列明協作和指導事項)
11.4 一方應為另一方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設備等方面的配合,并負責報銷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人員的差旅費用。具體要求如下:(雙方對技術協作和指導所需場地、人員、設備及差旅費用的要求)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一方違反協議約定造成另一方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2 一方逾期兩個月不按協議約定進行研究開發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2.3 一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完成協作事項或者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2.4 一方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協議以外的目的的,另一方有權制止并要求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因此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違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5 由于一方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協議約定條件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6 上述條款所涉及的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的20%;賠償損失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3.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愿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13.2 爭議發生后,雙方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按照協議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采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13.3 若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13.4 若雙方協調、調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協調、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3.5 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第十四條 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1 技術開發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協議。
14.2 合作開發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為完成一定的研究開發工作,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共享成果,并且共擔風險所訂立的協議。
14.3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訂立技術協議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技術方案。
14.4 技術開發:是指將科學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術知識應用于生產實踐的創造性勞動。在技術上設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更新、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則不屬于技術開發。
14.5 技術開發的過程:是指從研究開發或試制開始直至新產晶投入大批量生產的全過程。
14.6 技術開發成果:是指訂立協議時當事人尚未掌握的經過研究開發的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技術方案。
14.7 可行性研究:是指訂立技術開發協議前,當事人對各種開發方案的實施可能性、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計算和評價的一種科學方法。
14.8 新技術開發:是指在一定時間和區域內首次利用新的科學研究成果所進行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的開發,包括對原有技術的改進、創新。
14.9 新產品開發:是指在技術原理、結構、物理性能、化學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幾方面與原有產品比較,有顯著不同或者新的改進的產品開發,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特征稠業化、商業化特征。
14.10 新工藝開發:是指運用科學理論,采用新的方法,開發新型物質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種,改進材料性能,以提高產品性能和綜合經濟效益。
14.11 新技術系統開發:是指產品、工藝、材料等多種技術之間的新的有機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開發。
14.12 技術開發協議的標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履行協議所要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
14.13 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14.14 報酬:是指本項目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
14.15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是指在技術開發協議中所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14.16 精神權利:是指與技術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創造性勞動不可分割的榮譽權和身份權。
14.17 經濟權利:是指通過使用、轉讓技術成果取得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14.18 驗收標準和方式:是指技術開發協議實施完成后,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確認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和達到協議約定的要求。
14.19 技術指標和參數:是指研究開發的技術在該技術領域內
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數據。
14.20 合作開發的投資:是指合作開發協議當事人以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研究開發項目所作的投入。附文第十五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以有關部門的批準日期為協議生效日。第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第十七條 本合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準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審批部門意見:________________
審批部門:(蓋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