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委托管理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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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企業: (以下簡稱甲方)閑置車輛(單位或個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加快衢州市汽車租賃行業的發展,加強租賃汽車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則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協議。一、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汽車租賃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并全面履行本協議。二、乙方自愿將一輛車型為 ,車牌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的自備車交由甲方代管代租。三、代管代租期限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享受代管代租。四、合同期內,甲方必須每天將乙方車輛的出車情況,收費標準詳細地做記錄,每月底單車核算。次月10日前雙方按實結清賬目。五、代管車輛交納各種稅費和投保(險種按甲方要求投保),由甲方交給汽車租賃專業委員會統一參加保險和交納各種稅費,并享受優惠政策,保險費、稅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六、乙方車輛發生故障,由甲方統一安排維修,如車輛發生事故,甲方可協助處理,并負責保險公司理賠工作。七、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收取上月底的車輛管理費,每輛叁佰元,服務費按總營收的10%收取,以及上月度的車輛修理費,養路費等有關規費和車輛檢測相關費用。八、乙方車輛在甲方代管理期間,凡發生下例情況之一的,且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可協助乙方處理,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1、承租人因酒后駕車,造成損失的。2、承租人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造成損失的。3、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活動造成損失的。4、承租人利用詐騙形式騙取車輛,車輛無法追回的。5、承租人造成的難以收回的一切損失。九、甲方應按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制定并公布各管理崗位職責,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每天的出車記錄和月底單車統計表。十、協議期內,有關管理部門如政策性調整征收收費標準,乙方應按調整后的征收收費標準繳納。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十二、協議經雙方簽定后生效,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報當地公路運輸部門一份,汽車租賃專業委員會一份。 甲方(簽章): 乙 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電話: 電 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