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托合同補充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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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人:
委托單位(簡稱甲方):_____
受托單位(簡稱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托,除確認財托字第_____號“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 丙方同意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的二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 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后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托手續費_____元。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托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簽章)
丙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