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公司合作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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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書由 有限公司(乙方)與vip會員(甲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基本準則,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共同確立。本協議書各條款所確定之雙方的權利、義務,將覆蓋有限公司與vip會員今后簽定的每一份交易訂單,無論是原件、復印件或傳真件,均應遵守本協議各項條款之規定。
一、當事人 甲 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開戶銀行:
銀行帳戶:
聯系電話:
傳 真:
乙 方: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聯系電話:028-
傳 真:028-
甲乙雙方合作期限從 年 月 日開始到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間內,甲乙雙方合作發展。二、資信證明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以及法人委托書、負責人身份證等復印件。甲方須如實填寫《會員單位申請表》。三、合作方式 甲乙雙方本著長期穩定發展的需要,甲方以 會員資格享受既定利潤空間;甲乙雙方日常結算以 最低零售限價為標準,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乙方營銷體系以及價格體系,在不違規的前提下,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現金返利一次,返利空間以所購 產品最低零售限價的10%進行結算。甲方的會員資格在乙方所有專賣店均視為有效。有關會員的解釋權歸乙方所有。四、結算方式1、甲乙雙方實行"現款現貨原則"。2、業務聯系中憑傳真向乙方要貨,須每批要貨的貨款到乙方帳戶后,乙方再計劃安排供貨。3、甲乙雙方日常交易實行最低零售限價結算制,即甲方所需產品單價一律按照《 產品最低零售限價表》結算。五、質量問題 乙方各類產品,應確保質量。凡在拆包后發現產品內在品質問題,由甲方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和法定時間十天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措施補救或退貨。其運輸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如屬超過法定時間十天或甲方收貨后保管不善、超期儲存等所引起的質變,應由甲方負責。任何非自然因素(運輸不當、搬運不當、使用不當等)和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災、地震、洪水、戰爭等)不能退(換)產品。六、安裝責任 甲方所購 產品如由乙方負責安裝的,其安裝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但甲方須配合處理;若甲方所購乙方產品進行自行安裝的,其安裝責任概由甲方全權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安裝責任。七、價格約束 1、零售標價:乙方所有 產品實行全省統一零售標價。 2、價格控制:乙方所有 產品零售賣價實行最低零售限價控制制度,即賣價不得低于最低零售限價。 3、價格監控:乙方對 產品價格體系實施監控制度,一經發現違規行為立即處以相應罰款。 4、單一價格:乙方所有 產品只實行零售價格制。 5、價格協議:甲方向客戶推薦 產品時,不得違反 零售價格體系,否則會員優惠無效;禁止甲方與客戶進行低于最低零售限價的私下交易,一經發現乙方有權對甲方作出該交易貨款1:1的罰款。八、約束條款 1、甲方連續六個月未購買 產品時,乙方有權取消其vip資格。 2、甲方出現下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取消甲方vip資格;觸犯法律時,乙方將追究甲方相應法律責任: 2.1、故意毀損乙方聲譽形象的; 2.2、不執行乙方控制零售價格的; 2.3、違反乙方價格體系,與客戶進行私下交易的; 2.4、對乙方有欺騙、欺詐行為的; 2.5、甲方信譽逐漸惡化的。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協議,不得違約,否則對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前終止協議,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否則將視為違約;如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 3、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協商解決)并應賠償對方的其他經濟損失。 4、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按《經濟合同法》執行。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作為本協議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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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 銀行帳戶: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定日期: 簽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