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購(股權、資產、專利權)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30 14: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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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權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權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委托收購(股權、資產、專利權)事宜,簽訂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有意收購_________行業的(股權、資產、專利權),并就該收購信息指定甲方為信息發布渠道向外發布。 第二條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就且僅限于乙方提供的收購信息,通過_________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甲乙雙方就發布方式另有約定的,也可按約定的方式發布。 第三條 乙方保證收購信息的真實性。 第四條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方發布收購信息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決定;
(二)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該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填寫《轉讓登記表》 第五條 甲方可根據情況需要,隨時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六條 乙方保證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所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_________項所規定的方式發布(已有明確目標的不需發布):
(一)完全的向社會公開發布,但不公布且僅限于不公布本協議項下擬收購(股權、資產、專利權)所在企業或乙方的全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不完全公開發布。 第七條 乙方要求按前條第(二)項規定執行,不完全公開發布的,應當另行出具書面文件,具體說明不公布事項的范圍及甲方可以向擬出讓方提供的材料范圍。 第八條 對于乙方按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提交的材料,甲方均認為可以向擬出讓方提供,并以獲得乙方授權。但乙方按前條規定出具了書面文件的除外。 第九條 甲方負責接受擬出讓方的出讓申請,解答擬出讓方的詢問。 第十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與擬出讓方接觸或協商轉讓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結果及擬出讓方情況,并做為投資顧問,積極參與項目考察、研究、策劃、談判、方案設計和合同擬定等活動。 第十二條 乙方知悉從甲方處獲得的有關擬出讓方的資料,全部來源于擬出讓方,保證對該材料及其涉及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并保證該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轉讓(股權資產專利權)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條 甲方對按本協議的規定向擬出讓方提供材料,給或可能給乙方造成糾紛、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在乙方與擬出讓方進行協商過程中,甲方有權隨時了解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交易完成后十日內,乙方需按實際交易額的5%作為中介傭金支付給甲方。如不按時支付,必要時甲方有權通過網上公開催款形式進行索取。對于由此給乙方帶來的名譽影響,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不按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甲方有權不予交易。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該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