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轉讓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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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 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坐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后,共同向 申報。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額
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十五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六章 通知
第二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