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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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公證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
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后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系的一個界定,沒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余了。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 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而且對未來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著現代社會的變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的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是,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么愛情呢,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所以,在這些方面多少讓人無法接受。
(二)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的撞擊
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是因為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 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對現實生活的關注。現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發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現實的撞擊!在這一點上必須有個好的把握,理智的對待,以免與我國的傳統觀念發生大的隔閡。
二、 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因素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財產公證的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的的東西,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他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三、未來的選擇
今天的趨勢將如何顯示婚前財產公證在未來社會中的狀況?讓我們在看看發展的前景
隨著社會在發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國度以及人們思想的開放,相信離婚率將會不斷提高,以及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提高,自己的個人財產也將會增多,像一些高檔之類的財產,如汽車,房子,證券等將會增多,這就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以后,由于長期生活,消費等,將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搞的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這個問題將是不可避免的會出現, 因為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應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換言之,夫妻雙方不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就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而目前在我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仍然很少,據調查,城市居民中僅有2.7%,農村居民中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別財產制的愿望,絕大多數夫妻認為,采取共同財產制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鞏固夫妻感情。所以將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僅限于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當事人,所產生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極大地限制了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 另外,婚姻法對這一制度的規定流于泛泛,法官無從對家務勞動的價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說服力的估價,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積極的態度。所以,財產問題將會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不過我們相信隨著法制的健全,人們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識也逐漸會增強,人們將會理解和明白財產公證的好處,所以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財產公證將會受到廣大群眾的歡迎,在以后復雜的社會關系以及法制的不斷完善下,財產公證也會在法律中找到合適于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