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內部設計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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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訂立于 年 月 日 委托人: (以下簡稱“業方”)。 受托人: ,注冊辦事處位于 (以下簡稱“設計方”)。 鑒于業方請設計方就“ 假日酒店”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提供室內裝潢設計服務, 而設計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條款與條件,擔任本項目所委托之設計方。
業方及設計方茲就本項目之室內裝潢設計服務,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以資遵循:
1.0 委托及工作內容
1.1 業方委任設計方擔任本項目之專任室內裝潢設計方,并指定本項目主設計師由設計方的xxx先生擔任(mr.h.l.lim),設計方同意接受此項委任。
1.2 合同工作內容將限定以下范圍內之室內裝潢設計:
1.2.1 酒店區域(指除酒店內的廚房、機房等專業封閉場所外的所有客用區域,如餐飲場所、客房、健康中心、俱樂部,公共區域中的大堂、門庭、樓梯、浮廊通道、消防樓梯間、后臺等整體酒店區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場所)
地下層bm2
地下停車庫客用區域、電梯間、相應走廊及消防樓梯間。
地下層bm1
- 男女員工更衣室
- 員工餐廳
- 員工通道及相應電梯間、樓梯間。
地下層b1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男女更衣室
- 健身房
- 室內游泳池
- 美容院
- 康樂中心
首層
大堂門庭、過道、消防門及通道
- 酒店大堂及接待前臺
- 大堂休息廳
- 賓客電梯廳及內裝
- 前臺辦公室
- 一組男女衛生間
- 大堂客用扶梯及浮廊
第2層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全日營業餐廳(西餐廳、咖啡吧)
- 主題餐廳
- 一組男女衛生間
- 客用樓梯及浮廊
第3層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商務中心
- 宴會前廳
- 宴會廳
- ___間會議室
- 設有____個貴賓的中式餐館
- 行政休閑廳
- _____組男女衛生間
第4層
- 賓客電梯廳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間(其中包括所有豪華標準間、套房)
- 行政辦公室
- 一組男女衛生間
第5至9層
- 賓客電梯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_間(其中包括豪華標準間、套房、行政樓層、總統套房)
- 9層上達10層城市俱樂部的客用樓梯間、樓梯及浮廊
第10層
- 賓客電梯及通道
- 城市俱樂部及水療中心(spa)
- 一組男女衛生間
本項目中的酒店服務式公寓區域
本項目中的國際女裝中心商場區域
本項目中的建筑外立面
本項目中的外圍景觀設計
1.3 設計方就前述工作位置進行之工作應盡量與業方之項目協調員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計劃亦需要完全配合業方之規劃時程、設計整合及施工順序。
2.0 服務范圍
2.1 設計方的服務分為四(4)個階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頁第3.0條中之說明。
2.2 設計方之服務范圍需要包括設計、平面配置及空間分隔規劃、色系及配色計劃、材料及內裝之規格與范圍、家具及陳設之遴選,以及與業方委任之項目協調員極其它顧問之間的協調與咨詢。
2.3 設計方之服務范圍需要包括與業方或其委任之顧問的咨詢與協商,以獲取致一經過整合之設計方案。
2.4 設計方之服務范圍需包括參加由業方或其委托之項目協調員及其它顧問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會議(請參照本案第5.13、6.9、8.1(a)及8.1(b)條款)。
2.5 對與本案標有(*)的區域,設計方的服務范圍需包括色系與配色計劃、材料及內裝之規格與規范、家具及陳設之遴選,以及與業方委任之其它顧問之間的協調,但不包括任何細部設計和繪制圖說。該細部設計和繪制圖說應由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其委任之顧問提供。
2.6 對本案標有(**)的區域,設計方的服務范圍將只限于為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方案的咨詢服務。
3.0 內裝設計
業方本著對設計方的完全信任,同時在對設計方的設計成果給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托設計方擔當杭州xxx假日酒店的室內裝修整體設計。設計方承諾明了業方的建設杭州西湖畔高標準的,富有特色,環境高雅的五星級酒店的整體意圖及要求,對業方所有的杭州xxx假日酒店項目進行內部裝修整體設計。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之中,設計方應本著節省項目業方用于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原則,在不影響設計效果的前提下盡量降低投入的裝修成本。同時在物料的選擇,施工工藝的運用上都應盡量考慮其經濟效益并保持設計的獨特性、可操作性和經濟性,以減少本項目本身投入使用后的經營成本壓力。
3.1 第一階段:空間設計與家具陳設配置
3.1.1 與業方舉行前置作業會議或討論會,確認并建立所有設計與功能之需求內容、設計程序、進度時程及發展各樓層之平面配置大樣。
3.1.2 與業方及其項目協調員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顧問分別協商以建立內裝之設計范圍及內容。
3.1.3 針對上述第1.2條中指定之所有區域的概要平面設計的發展整合建筑師之設計理念、業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薦。
3.1.4 設計方依據第1.2條約定,與提送所有區域之概要平面設計予業方后,視為本設計合同第一階段的完成。平面配置大樣應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間規劃,包括地面標高、天棚凈高、平面家俱配置、隔斷位置等。
3.2 第二階段:理念
3.2.1 第二階段需于設計方對設計進度的確認后開始。第二階段也可在業方的指示之下開始。于此階段,設計方需發展色系及配色系統之規劃和家具之遴選、地面墻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圖、立面圖和透視圖之描繪(請參照8.1(c)條款)以便清理室內裝潢的基本理念。
3.2.2 設計方需送交一份執行內裝設計所需包含內部家飾、松動家具、地毯、裝飾燈具、墻紙、藝術品等的估計費用。固定式之內裝,其估計費用應由業方的建筑師或經業方任命的估算師決定。設計方需協助提供估算師所有估算費用所需之裝修配置計劃以及建議單價。
3.2.3 設計方于提交業方本階段所需完成之設計圖說、裝修材料及內部家飾、松動家具、地毯、裝飾燈具、墻紙、藝術品等的估計費用后,視為本設計合同第二階段完成。
本階段設計方提交的成果應充分考慮到結構、水、電、暖通、照明、音響等其它專業的需求,并按4.0條款給出意見。
a、 家俱配置圖。
陳述所有固定裝置、家俱圖樣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裝飾擬定規格表標明編號,以便查閱材料規范說明。
b、 建筑資料圖
陳述關鍵性地點構形,如間隔墻位置,標明尺寸等資料以供建筑師使用。
c、 天花圖
陳述所有有關天花資料如物料、造型、飾面、顏色、燈具鋪設、燈具之選擇、機械資料,以供特聘之專業顧問,如燈光設計人員,綜合于其設計內。
d、 配電圖
陳述有關電器/設備所需之機電插座位置、機械設備構形及位置,如地臺電制、墻身風冷系統、出回風隔柵等。
e、 地坪飾面圖
陳述所需地坪飾面、顏色、材料規格、地臺高差、新地坪標高。所有項目將配合材料規格編號。
3.3 第三階段:施工圖說與施工規范
3.3.1 第三階段需于設計方對設計進度的確認后開始。第三階段亦可在業方的指示之下開始。于次階段,業方、其內裝協調員或其委任的其他顧問應已提供所有設計方認為必需的數據、圖說等,使設計方能夠著手進行最后細部設計、繪制圖說和施工規范的準備工作。
3.3.2 設計方需將用于第1.2條之區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飾,制作成圖表及詳細清單,并需列明合格供貨商之材料。本項圖表或可提供為未來采購和安裝之基本數據,其方式如后述:
(a) 圖說清冊及詳細目錄。
(b) 圖表詳列家飾、松動家具、地毯、裝飾燈具、墻紙、藝術品等。
(c) 在需要時,為不同裝修材料和裝修方式提供顏色樣式和材質樣品。
施工圖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室內立面圖
陳述墻身高度、飾面、保安系統位置、機電資料及固定裝置項目、藝術擺設位置資料、配合材料規格及施工規范、標明編號。
(b) 施工大樣圖
陳述所有固定位置詳細資料及配置。
(c) 客房樣品規格
包括有關飾面、規格說明、圖樣、家具詳圖、數量、相片、物料樣板資料。
(d) 公共區域樣品規格
包括有關飾面、窗簾、地毯、藝術品擺設之規格說明。
設計方無需為電力、機械系統設計出工程圖紙,但需提供圖紙顯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統回路設計圖,并注明水、電、空調等動力需要量及正確位置并配合專業設計師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議。
3.3.3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邀請承包商投標或對內裝設計工作報價的過程上,協助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惟所有承包商之選定均屬業方的權責,設計方對承包商之任何舉措、疏忽或不履約的行為不負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3.3.4 設計方應在業方進行審批承包商標單或報價的過程上,協助業方、其項目協調員或其估算師,以確認投標者之投標案均符合設計之設計圖與規范的要求及選定之材料。任何與設計圖說、規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級材料,均需經設計方審驗同意。
3.4 第四階段:協調與檢驗
3.4.1 設計方需定期視察施工場所,并需與業方、其建筑師或項目管理單位要求時到場,惟本項要求需于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設計方。業方于提出要求后,設計方應在合理時間和間隔下依工作的進展。關切業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執行,以確保所有室內裝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圖說、規范與設計之理念進行。
3.4.2 設計方需在業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7.0條提供一名全職的工地協調員(以下稱為“工地協調員”)在施工現場對關于室內裝修之工作進行檢驗,聯系并與業方、其項目協調員或其它顧問、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進行協調。工地內裝協調員應逐日核對數據并提供此數據予任何需要單位,以利室內裝修施工與安裝作業進行。
3.4.3 工地內部協調員應遵照設計方的指揮并使用設計方之技術協助以利協調與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3.4.4 工地內裝協調員需有必要只授權和責任,以能代表業方接受或拒絕任何室內裝修工作之成品以維持室內裝修工作成果能達到合理的標準與品質。
3.4.5 工地內裝協調員應在設計方的指揮下針對第1.2條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編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
3.4.6 假使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自行雇傭工地內裝協調員,其內裝協調員應接受來自設計方的指揮,惟本項工地內裝協調員的所有薪水、紅利和費用均由業方負責。
3.4.7 設計方(在工地內裝協調員之協助下)針對1.2條款中詳述之所有服務區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議清單。視為本設計合同第四階段的完成。
4.0 除外之合同服務項目
前述條款所述之設計方工作范圍與責任并不包括合同沒有具體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圍及責任。所有未提及之項目均應適用本條款并認定為合同外之工作范圍。有關該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項:
4.1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區域外,屬業方的建筑師極其它顧問之專業及責任范圍的所有區域。
4.2 本項目中除了第1.2條所提的所有工作區域外,所有與室內裝修工作無關的建筑或其它專業工作項目,惟任何影響到客房結構、戶型設計及組合調整與設計方專業范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應針對裝飾設計及酒店運作的需要及時提出相應的書面調整要求,以便建筑設計師進行相關的調整。
4.3 所有照明、電器或機械項目和其它同類項目安裝圖或配線圖或設計圖等。惟任何與設計方專業范圍有關的工作,設計方仍會依業方的要求給予書面的建議。
4.4 空調系統設備的設計。但所有空調出風口及回風口等設施之整合應依照業方顧問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圍內。
4.5 非裝飾設計的施工圖說或計算數量,或場地鋼筋混凝土、一般性結構工作、給排水配管、照明與所有機械的服務。
4.6 廚房和洗衣房設備的設計和規范。
4.7 研究調查業方整體項目預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當地法令之規定而需與地方當局協調,而致需配合修改設計,或任何為配合取得執照或認可等之申辦所需用之特別圖說。
4.9 任何為與前述合同條款規定之服務區域毫無關聯區域所需之設計及咨詢工作。
4.10 投標和合同文件的準備。然而,設計方需提供業方所有其于本案范圍內之詳細設計圖說和規范,以為據以包含在其投標/合同襠中。價目及數量表,招標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屬設計方的責任。
4.11 制服、圖案及標志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咨詢及采購。然而。設計方應以書面的形式就制服、圖案及標志和專業照明設計以及藝術品之咨詢和采購闡述與設計意圖及主題相關的意見,并予業方委任之專家密切配合以適切反映專業顧問的設計理念于設計之中,最終獲致一整合之設計成果。
4.12 施工/制造圖或竣工圖均由業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5.0 設計工作之執行
為避免雙方于設計工作之進行過程中對本案的服務范圍有任何疑義,以下條款規范雙方之功能及其責任與義務。
5.1 設計方需提供如第3.0條之第一至四階段所規定之設計圖說與進度表和服務。
5.2 所有計劃方案、草圖、報告與規范應以中、英文對照制作,以方便業方人員理解設計方的全部設計意圖,且可在任何工作地點為之,惟設計方必須時時配合與業方或其項目管理單位之核定時程與進度表提送。
5.3 所有內裝設計圖說、家具和照明設施之設計與圖說,均屬設計方的著作,在合同雙方履行本合同后,業方享有設計方提供給業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圖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業方承諾在未經設計方的同意下,業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本案范圍以外之用途,除非是業方用于本項目內的替換、對外宣傳推廣或擴充方面。
5.4 設計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樣品外,不得對任何人、團體和公司發布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貨物、代表業方接受任何的投標,或提供其它服務。
5.5 所有施工場所及其它所有的會議記錄均由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建筑師制作。所有會議記錄均需發送給設計方。除非因為修改而變更,否則此記錄均視為在會議中正式確認的決定。
5.6 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或建筑師需提供所有懸掛框架、托座、掛鉤或其它設備之圖說及規范,以為設計方就其木造或裝潢固定物之設計整合人建物主結構,例如梁柱、樓地板、墻壁和樓梯間。
5.7 業方或其項目協調員甚或建筑師在設計方的要求下,需提供存有所有(公制)圖說的計算機磁盤。設計方為第一階段提供的圖說將為1:100的比例,而第二及第三階段的圖說將視各區域的情況為1:50、1:25和1:20的比例,并將由設計方指定。
5.8 于業方自付的成本和費用下,業方需指示其建筑師派用所有必要的繪圖員和繪圖辦公室之設備以能將設計方的圖說匯入業方的建筑圖上,設計方亦需自行提供為達成服務范圍所需之繪圖設備和所有耗材及紙張之一切費用。
5.9 業方需應設計方的請求,供給設計方所有關于設計需求上所必需的書面數據,讓設計方創造一個整合的內裝設計。
5.10 設計方可應業方的請求,提出藝術師/技工或專家,以執行特殊內裝或工程,例如馬賽克、雕塑、壁畫、雕刻的玻璃和繪畫等。本項藝術師/技工或專家等的聘用需為業方認可,且其一切費用或津貼需由業方另行商議后由業方支付。
5.11 設計方需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建議并協助業方選擇:
(a) 燈具開關、插座和電話接點。
(b) 裝飾的門把和五金配件。
(c) 衛浴器具和五金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