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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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調解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簡稱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號。 代表人王明星,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才金,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拓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業集團),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中山一路51號。 法定代表人馮渭,該集團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應東,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干部。 委托代理人黃紅,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返還購房款糾紛 上訴人孝感建行因返還購房款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XX)孝民三初字第89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拓業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下發的(1995)孝經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孝感市建銀實業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建銀公司)即申請孝感中院對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資協作總公司(以下簡稱物協公司)擁有的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屋首層已出租給張朝成,張朝成又將該房轉租給廣州市拓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拓業),故由孝感中院于1995年12月12日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給廣州拓業和張朝成,要求其將應繳納給張朝成,并由張朝成交給物協公司的租金,直接劃轉孝感中院,由孝感中院轉付給建銀公司,每月7.4萬元(人民幣,下同)。隨后,又應建銀公司的要求,將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進行委托評估,準備作價過戶給建銀公司或是拍賣獲取資金履行建銀公司應得到的受償權,至1997年3月4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調解了原告孝感市經協開發總公司訴物協公司的房屋代管協議糾紛案。孝感市經協開發總公司于1997年4月11日向孝感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孝感中院下發了(1997)孝經監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將該院(1996)孝經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予以撤銷,后經建銀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訴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5號指令孝感中院重審。孝感中院即于1997年12月31日下發(1997)孝經監字第12-1、孝經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了該院(1997)孝經監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和(1997)孝經二初字第27號民事調解書,對建銀公司與物協公司的案件進行再審,結論是物協公司對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并不享有產權和處分權,說明其長期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并于1998年12月26日下發了(1997)孝經監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書,將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的產權確認仍為孝感市政府駐廣州辦事處。 建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畢從良,委托代理人涂志于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向原廣州拓業出具委托手續,提供孝感中院的相關法律文書,與其簽訂《房屋抵償協議》、《抵償借款合同》,約定由廣州拓業借款200萬元給涂志,建銀公司則以孝感中院執行裁定確認的建銀公司為申請執行人,物協公司為被執行人,并以收取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租金每月7.4萬元近一年的法律文書判決的物權進行擔保,在《房屋抵償合同》中約定,如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萬元。至1996年11月15日,原廣州拓業即依約將200萬元銀行匯票交給涂志,涂志和畢從良在出具的收條上簽字并加蓋貼去"財務專用章"字樣后的建銀公司公章。1997年2月26日,建銀公司又與廣州拓業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建銀公司依照孝感中院(1996)孝經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將原誤屬于物協公司座落于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343.664平方米抵償給廣州拓業,總計價款為4123968元,合同簽字后5天內建銀公司收取廣州拓業200萬元(實際指的是前一年11月15日已交給涂志、畢從良的200萬元),建銀公司保證在6個月內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廣州拓業,轉讓費由廣州拓業承擔,過戶十天內廣州拓業將余款2123968元付清給建銀公司。此后建銀公司未如期將房屋過戶手續辦妥,即于1998年2月23日,再次找到廣州拓業(此時廣州拓業已更名為拓業集團),一方面解釋是案件在進行再審,一方面提出可以馬上辦理,并要求拓業集團再付50萬元作為過戶費用,拓業集團即又支付50萬元給建銀公司,建銀公司亦開具了50萬元的收款收據。1999年元月15日、XX年7月1日,建銀公司向拓業集團發函,確認涂志的200萬元借款和后期的50萬元過戶費已轉付該公司,并確認兩筆收款均于1998年元月14日和2月24日開具收款收據的事實,承諾待案件再審完結后一定為其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還在《說明》中承認由孝感中院執行提取的物協公司應收取的每月7.4萬元租金已轉達付建銀公司的事實,亦加蓋了貼去"財務專用章"字樣后的建銀公司公章。此后拓業集團在知道廣州市黃埔大道105號房首層產權已經易主,即于XX年4月9日、6月4日發電報、函件給孝感建行,請求退還預付的250萬元購房款無果而引起糾紛。拓業集團于XX年8月訴至孝感中院,請求判令孝感建行退還原下設的建銀公司預收的250萬元購房款,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另查明,孝感建行下設的建銀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畢從良任總經理至該公司被注銷,雖然孝感建行曾于1994年以《孝建銀人字(1994)第15號文件》將建銀公司的總經理一職任命由羅建武擔任,將畢從良調回行里就任他職,但直至建銀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經申請注銷,孝感建行和建銀公司均未到工商局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