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設立總公司(集團)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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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_________(其余單位依次如上所列)。 以上各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不改變各單位所有制性質,財政物質資源渠道及隸屬關系的前提下,經充分協商,決定聯合組成_________總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1.聯營宗旨:_________。 2.聯營項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內,聯營成員就下列項目的協作和分工,達成一致意見:_________。 3.經營范圍與經營方式:_________。 4.聯營常設機構_________。 5.總公司的組織機構: 總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各聯營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組成。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兼任總公司的經理、副經理。 董事會是總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組織實現聯營成員之間在生產、銷售、供貨、技術服務、信息等方面簽訂的合同,協商聯營成員之間的協作關系。 總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處理總公司日常事務,副經理協助之。經理、副經理下設辦公室、服務部、供銷部、生產部_________等等。 6.聯營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1)聯營成員各是獨立經濟實體,各自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營成員對總公司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總公司對聯營成員的債務亦不負連帶責任。 (2)聯營成員的業務往來(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經銷產品、統一接受訂貨,科研協作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須分別訂立經濟合同,實行內部優惠價。其權利義務關系受經濟合同法調整。 (3)聯營成員所需的同質同價產品,能在本總公司內加工的,不得到總公司外加工。 (4)聯營成員有權優先獲得本公司內部的科研成果和經濟信息。 (5)聯營成員的財產所有權,正常經濟活動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總公司及任何聯營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于預和處分。 (6)聯營成員有退出總公司的自主權,但退出前簽訂的各項經濟合同和協議仍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訂約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7)凡與總公司業務有關的生產、科研、供應、銷售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總公司的協議、章程,自愿加入總公司,可以提出申請,經總公司董事會批準即成為聯營成員。 (8)聯營成員退出或加入本聯營,不影響本總公司的存在。 (9)聯營成員有獨立進行其他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7.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對總公司依照協議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協作任務,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屬無法承擔的,應在不可抗拒的事由發生后_________(時間)內,及時通知總公司。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繼續承擔協作任務的應在_________(時間)內報告總公司。 (2)聯營成員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實無法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不負賠償責任;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繼續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本協議經各聯營成員簽字后,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修改。 9.本協議生效日,即總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 10.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份,聯營成員各執一份,總公司存一份。協議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聯營成員單位(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