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范本相關常識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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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概述 勞動合同,是反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要素:主體及其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與地點、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終止條件等。 二、合同范本 勞動合同范本[1]:láo dòng hé tóng fàn běn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丹陽市王府酒店有限公司 注冊代碼:69333249-6 經營地址:江蘇省丹陽市南二環路88號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 _年__ __月_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日止,共_ 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 _ _年_ __月__ _日起至__ ___年_ __月__ _日止,共 _ _個月。 (三)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后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后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 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1 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三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1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 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后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 第六條: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合同變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第八條: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注: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勞動合同范本可以到信法網下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基本條款 應具備的基本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紀律;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四、訂立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權利。 勞動合同訂立方法 1、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簽訂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五、合同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六、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征。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確立勞動關系,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7)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淵源于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的自然屬性。這種延續性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勞動者即使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一定條件下對用人單位仍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用人單位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用人單位仍對勞動者負有相應的責任。 (8)勞動合同內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要義在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這在勞動合同中也是一樣的。有所不同的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七、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行為,則該合同無效。而客觀情況指的是,合同終止情況的發生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為制造的,不能事先預謀的。因而用人單位以考核結果的某種等級(層次)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觀因素,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用人單位若要把對勞動者的考核情況作為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的依據,只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不能將企業并購、機構外包等主觀制造的重大變化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根據合同法有關原理,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其次,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根據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單位可以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可以是: 1、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如約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又如勞動者因私人事務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喪失某種專業資格的。如從事食品飲食類用人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有特別禁忌規定,將勞動者患慢性傳染病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又如勞動者的工作職能就是開車,則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被吊銷駕駛執照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 八、合同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