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管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內容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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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簽訂保管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保管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列條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詳細名稱;
(3)保管物品的規格、型號;
(4)保管物品的數量、質量;
(5)保管的方法及場所;
(6)保管的手續(主要指存、領手續);
(7)驗收的方法;
(8)損耗標準及損耗的處理;
(9)費用的負擔和結算方法;
(10)違約責任;
(11)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2)其他要約定的事項。
3.在有償保管合同中,對保管費用應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