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運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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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運人:北京西嘉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北京朝陽區曙光西里甲1號東域大廈a座1802
客 戶:
地 址:
簽約日期:
代運人和客戶就有關海運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另有明確所指,以下文字及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代運人 指北京西嘉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注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遵守本協議開展貨運代理服務.
客戶 指 (公司名稱) ,與代運人簽訂合同,接受代運人提供的服務,依據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或與該合同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所有人,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 指記載客戶明確要求的書面陳述,包括托運人書面指示及/或代運人運輸單證(包括代運人提單)首頁中所闡明的要求.
貨主 指根據本協議達成的任何業務中,貨物(包括任何集裝箱或其他設備,但代運人或承運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現時或將來可能對有關貨物享有權益的任何人,包括托運人指示及/或代運人運輸單證(包括代運人提單)頁面中所列名的收貨人.
貨物 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類似的裝運器具.
危險貨物 指依據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確定為危險品的貨物,以及那些可能變為有危險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壞力的貨物.
適用范圍
2.1 代運人所承接的客戶所有業務,均可根據本協議進行.經雙方書面確認,可對本協議條款進行變更或放棄.當雙方代運人簽發的表明代運人為承運人的各種運輸單證,包括但不只限于空運單,海運單及多式聯運提單等單證中的內容有與本協議規定沖突的,應以單證的規定為準.
2.2 代運人對自己免費提供的所有意見,資料或服務,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代運人未行使或遲延行使代運人的權利,均不可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而代運人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有關權利,并不排除進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關權利,或行使代運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本協議中規定的代運人權利,并不排除代運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4 本協議的各項規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項或多項協議條款的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客戶和代運人的合約地位
3.1 客戶應當向代運人明確保證:其作為貨主或貨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貨主完全接受本協議.當客戶為貨主的代理人時,客戶與貨主對代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代運人有權對貨主和客戶共同或分別行使代運人權利.
3.2 代運人提供的服務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但下列情況除外,代運人為當事人:
(1)代運人自身或其雇員對貨物進行實際運輸,搬運或儲存,并且貨物處于代運人的實際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貨物運輸前,貨主書面要求代運人提供承擔全程或部分運輸任務的承運人相關資料(名稱,費率等),代運人在收到該書面要求后28天內沒有提供;
(3)代運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作為當事人;
(4)法院判決或仲裁庭裁定代運人為當事人.
3.3 在不影響前款規定的情形下,
(1)代運人按照固定費率對任何性質的服務收取費用,其本身并不決定或證明代運人是代理人或當事人;
(2)代運人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設備,其本身并不決定或證明代運人在運輸,處理或儲存貨物過程中是當事人或代理人;
(3)如代運人取得的提單或其他的單證能證明運輸合同是由代運人以外的其他人與貨主或客戶訂立的,則代運人為代理人;
(4)代運人提供報關,稅收,許可證,領事文件,原產地證明,檢驗,公證或其他類似服務時,代運人為代理人并非當事人.
客戶義務
4.1 客戶保證,對其與代運人簽訂的協議以及代運人為其簽發的各種單證內容,在簽定時或接受時已經采取各種充分,有效的方式對相關內容有了充分了解.
4.2 客戶保證其對代運人的指示是合法的,有效和可行的.
4.3 客戶保證其對代運人有關貨物的說明是充分,準確的.
4.4 客戶保證貨物的包裝和標識符合運輸要求.客戶應完成代運人針對貨物性質和運輸線路的特殊情況而在接受貨物時對包裝和標識提出的特殊要求.
4.5 除非雙方有特別的書面約定,客戶應當保證交運貨物不屬于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等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中所規定的危險品,也不屬于其他可能造成危險的貨物.在雙方事前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因上述具有危險性的貨物給代運人造成的一切支出,損失,損害(不論其產生方式),罰款,索賠,客戶應負賠償責任.代運人或者其他控制貨物的人可以不經通知客戶有權認定貨物是否為具有危險性的貨物,并有權決定銷毀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貨物,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支出由客戶承擔.
4.6 在代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之前,除非客戶退還代運人已簽發的全套運輸單證及承諾負責賠償由于要求修改運輸合同而給代運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客戶不可以要求代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或解除合同.
代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一般性規定
5.1 除非另有相反書面約定,代運人有權就下列事項自己或代表客戶簽訂合同,無須通知客戶:
選擇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方式和路線;
選擇貨物是否裝集裝箱,是否裝載在甲板上;
進行貨物儲存,裝卸,拆包,轉運或其他方式處理貨物;
根據客戶指示或代運人認為必須作出的其他安排.
5.2 盡管某種作為或不作為背離或偏離客戶的指示,當代運人認為該種作為或不作為符合客戶的利益,代運人有權選擇進行,但不因此而給代運人增加額外的責任.代運人在任何時候都應遵守政府有關部門的指示或命令,代運人對貨物的責任終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進行交付或對貨物進行其他方式處理之時.
5.3 代運人依客戶授權行事.代運人無須將代運人行事的詳情通知客戶,除非客戶有明確書面要求.
5.4 無論何時,如果代運人認為其履行義務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礙,風險,遲延或不利等,而且代運人無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則代運人可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履行義務.代運人可以在其認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將貨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給客戶掌管,至此,代運人對貨物的責任終止.客戶應當根據要求,支付代運人為貨物運輸,交付,儲存到上述地點的額外支出和相關費用.
5.5 如客戶沒有在代運人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接收貨物,代運人有權將貨物的全部或部分儲存起來,全部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至此,代運人對貨物的責任終止.
5.6 在下列情況下,代運人有權利(但沒有義務)銷售或處置全部或部分貨物,一切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
(1) 代運人單方面認為全部貨物無法按照指示交付時,提前21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
(2) 貨物已經腐爛變質,或即將腐爛變質,或已經造成,或將要造成他人或財產損失;
5.7 除非事先明確以書面形式約定貨物離抵日期,代運人對貨物離抵日期不負責任.
(二) 代運人作為代理人時的特殊約定
5.8 當代運人作為代理人時,代運人有權代表客戶以客戶或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該合同直接約束客戶與第三人.
5.9 除非代運人在履行代理職責時由于自身疏忽造成客戶損失,否則代運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5.10 代運人作為代理人時,對第三人的行為和疏忽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承運人,倉庫保管員,港口裝卸代運人,鐵路局,卡車代運人等等,除非代運人在選擇,指示及監督第三人時未恪盡職守.
(三) 代運人作為當事人時的特殊約定
5.11 代運人在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或在簽訂協議和以承運人身份簽發運輸單證時,應承擔當事人責任.在代運人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時,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代運人責任的判定,應依據"網狀責任制"原則,具體適用調整該運輸區段運輸方式的法律法規.如果客戶接受了代運人以外的其他人簽發的運輸單證,并且在合理的時間里沒有主張代運人承擔當事人責任,則代運人不再承擔當事人責任.
5.12 代運人作為當事人,將對其所雇傭的第三人在完成運輸合同或其他服務時的行為和疏忽承擔責任,如同該行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樣.
5.13 前款有關代運人作為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并不排除代運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享有免責條款及限制責任條款的權利.
集裝箱運輸的特殊規定
6.1 如果集裝箱不是由代運人裝箱或封箱,代運人對于下列箱內貨物損失情況不承擔任何責任:
(1) 裝箱或封箱的方式;
(2) 貨物不適合集裝箱運輸,除非代運人明示要求貨物以集裝箱運輸;
(3) 集裝箱不適貨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裝箱是由代運人或代表代運人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裝箱是由代運人提供的,但客戶沒有對貨物的特殊性予以說明而導致的集裝箱不適貨,代運人也不承擔責任.
6.2 客戶應保證代運人不因 6.1情況遭受損失.如有損失,應予以賠償.
6.3 如客戶要求代運人提供集裝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代運人沒有義務提供特殊類型或特殊質量的集裝箱.
有關責任保證
7.1 在代運人按照客戶指示行事時,如因客戶違反義務,或客戶提供的資料或其指示不準確,不詳盡或模糊不清,或客戶與貨主的疏忽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機構所征收任何性質的所有稅款,罰款及開支),客戶必須保證代運人免受追索并向代運人做出賠償,直到代運人免受損失.
7.2 代運人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意見和資料,只對客戶負責.如任何其他人依賴此文件而給代運人造成的一切索賠,責任,客戶有義務保證代運人免受追索并賠償因此而給代運人造成的損失.
7.3 客戶承諾,根據法律和本協議對代運人適用的任何除外的責任,責任限制等規定,同樣適用于代運人的雇員,代理人,分代理人等.
7.4 對于超越本協議規定的代運人所需承擔責任的一切索賠,費用,客戶應向代運人作出賠償并使得代運人免受損失.
7.5 針對代運人作出的任何有關共同海損性質的索賠,客戶應向代運人作出賠償以使代運人免受損失,并提供因此索賠代運人所要求的擔保.
7.6 在代運人同意接受危險品運輸后,代運人單方面認為該危險品對其他貨物,財產,生命或健康構成危險時,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規定的限制,載運或卸下該貨物可能導致其自身或其他財產或他人被扣留時,代運人可以不經通知將貨物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一切費用由客戶或貨主承擔,代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7.7 由客戶,貨主及其雇員,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運輸開始前,運輸過程中或運輸完成后的損失,污染,玷污,延誤或滯期,或代運人或他人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集裝箱),船舶的損失,客戶均應負責賠償.
費用
8.1 代運人有權選擇以價值或重量或體積來計算收費.代運人可應客戶的要求提供有關運費計算方法的詳細情況.
8.2 客戶應按期以現金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向代運人及時,足額支付各種代運人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延付.
8.3 當代運人按指示向客戶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費用時,如果收取遇到困難,客戶應立即無條件支付該筆費用.
8.4 代運人有權對拖欠款項按照每天萬分之四收取利息,自應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款項時止.
8.5 代運人報價一經客戶接受即生效.如遇外匯,運費,保險等國家政策和市場費率發生重大變化,代運人可與客戶協商修改報價或收費.
8.6 客戶未付清代運人的費收情況下,代運人或其代理人有權對收到的貨物和單證行使留置權.如客戶在得到貨物或單證留置通知28天內仍不付款,或當貨物為易腐爛物品時,代運人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后在合理時間內仍不付款,代運人有權對貨物和單證進行處置,以補償欠費和處置費用.代運人免責條款
除非另有規定,代運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9.1 客戶或其代理的行為或疏忽;
9.2 遵循客戶的指示;
9.3 貨物包裝或標識不良;
9.4 客戶或其代表對貨物所進行的搬運,裝卸,積載;
9.5 貨物固有的缺陷;
9.6 罷工,動亂,禁運等;
9.7 代運人通過謹慎處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責任限制
10.1 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由于過失或過錯或其他原因,代運人的賠償責任如下并以較低者為準:
(1)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的價值;或
(2)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以其毛重量每公斤2個特別提款權(sdr)計算(注:sdr之定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示,1個sdr之價值應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之時或法院判決之時的兌換率計算.)
10.2 因貨物延遲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本協議無法免責,則賠償限額為代運人對延遲貨物所收取的運費.
10.3 貨物價值指貨物在代運人開始掌管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如果已付)和運費的總和.賠付時應減去因貨物滅失或損壞而少付或免付的有關費用.
10.4 代運人接收貨物時客戶有價值聲明或雙方另有明確約定的,可向代運人索賠更高的賠償,但應不超過貨物聲明價值或約定價值.
通知
11.1 對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被指定的收貨人應于接受貨物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代運人,并列明此種損失的基本情況,否則此種交付是表明貨物在良好狀態下運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證據.如果損失不明顯,也應于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書面通知代運人,如未提交書面通知,此種交付同樣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即說明運輸貨物的完好.
11.2 其他非貨物滅失或損壞的索賠應自客戶知道或應當知道產生損失之日起連續14天內提出,否則,將被視為客戶對權利的放棄.除非客戶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出并在阻礙消失后立即提出了索賠.
保險
除非代運人接受了客戶的明確指示,代運人不會安排投保.所有經代運人安排的保險,均須受承保的保險代運人或承保人的保險單所載的免責條款和通常的限制.代運人并無任何責任為每項運輸安排獨立投保.倘若有關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產生爭議,則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償,而代運人對此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有關保險單的保費與代運人收取的保費或客戶付給代運人的保費并不相同.在代運人同意安排保險的情況下,代運人純粹以客戶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關投保,但代運人并不保證或承諾任何有關保險將被有關保險代運人或承保人接受.
時效
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客戶已經向代運人按本協議第14條提起訴訟,否則代運人在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貨人有權視為貨物已滅失之日起9個月,免除所有責任.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以及因代運人提供貨運代理服務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提交北京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委員會的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意一份,自雙方及其代表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在協議到期前15天之內,雙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結束協議的,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
代運人:
北京西嘉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簽章)
客 戶:
(公司名稱)(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