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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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_________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_________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_________市國土局將編號為_________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范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為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發展大綱圖,包括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上述各項定義見土地使用規則)。
第二條 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項成交甲地段:(i)地價總額為_________萬港幣;(ii)征地費總額_________萬港幣;以及(iii)為單身職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_____萬港幣。上述(i)、(ii)和(iii)之總和稱為“用地價款”。
第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第四條 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條的款項。
第五條 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條的用地價款后,_________市國土局應即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甲地段的空地占有交付給用地者。
第六條 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的規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筑物完成與否。
第八條 _________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于行使土地使用規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采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出書面通知用地者為有效。
第九條 交付于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占用,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建筑物或任何其他非法占有。
第十條 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則,開發建設甲地段。
第十一條 本地區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慣例。
第十二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_________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_________市計劃局一份,_________市國土局一份,_________市稅務局一份,_________市建設局一份,_________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_________市國土局(蓋章):_________ 用地者(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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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公)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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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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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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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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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一土地使用規則
為了切實履行市國土局和_________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編號:_________號)(以下簡稱“土地使用合同”),保證_________經濟特區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用地者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除本規則的條款或內容另有規定外,下列名詞應有如下的定義:
1.“工業村”指為創造按國際慣例運作的投資環境,發展外向型經濟而設置的、面積約為_________平方米的稱為_________國際工業村的全封閉式國際工業村。該工業村四周設置圍網與_________其他地方隔開,但沒有二個行人通道通往工業村外并將有引橋與_________相連接。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的地理位置圖。
2.“甲地段”指工業村中劃定并標準明為甲地段的約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甲地段的范圍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
3.“乙地段”指工業村內劃定并標明為乙地段的土地。乙地段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工業村位置圖。
4.“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塊后的地段。
5.“管委會”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設立的_________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組織、職權等見工業村管理規定。
6.“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制作,用以標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平面圖。
7.“發展大綱圖”指_________市政府批準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開發計劃在內的總體規劃發展藍圖。該發展大綱圖作為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8.“土地使用權”指市國土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劃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
9.“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10.“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享有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11.“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
12.“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地。
13.“標準廠房”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適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層分單位租售的廠房或貨倉。
14.“專業廠房”指按工業村各企業的規定要求,特別為該企業設計興建的廠房或貨倉。
15.“單身職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內興建以便租售給工業村企業供其雇用的單身職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屬小型生活區,包括戲院、飯堂、門診所、商店、游泳池、球場及其他康樂活動設施等配套設施。
16.“商業樓宇”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樓房建筑,供行政及商業之用,包括(但不限于)辦公樓、商業鋪位、酒店、餐廳及商場。
上述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商業樓宇合稱為“建筑物”。
17.“樓面建筑面積”指按每層計算的建筑物外墻的外表面所圍住的面積,包括建筑物的每一個陽臺的面積(該陽臺的面積的計算包括陽臺各面的厚度)。
18.“公用使用工程”指位于工業村內的下列建筑物和設施:
(1)海關、邊檢、監察之辦公樓、住宿樓;
(2)工業村管理委員會辦公樓;
(3)主干道、人行隧道和_________至_________的引橋及道路以及連接工業村與_________的二號高架橋及道路;
(4)污水處理廠、消防站;
(5)分隔工業村與_________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圍網、崗樓及巡邏道路)。
19.“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公布的_________土地登記發證實施細則。
20.“工業村管理規則”指_________市人民政府為管理工業村而制定的_________市福田國際工業村暫行管理規定。
21.“不可抗力”指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響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
第二章 用地價款之給付
第二條 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用地者必須在三天以內以支票或現金向市國土局給付用地價款_________即_________港幣(hks)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時,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價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請求退還定金。)
第三條 給付定金后的用地價款余額,用地者必須于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內一次付清。
第三章 土地登記發證
第四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后并在付清用地價款后,用地者按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
第四章 界樁定點
第五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后(三十)天內,市國土局應會同用地者實地依圖驗明宗地圖所標示坐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核定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用地者必須妥為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土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第五章 法律管轄
第六條 用地者及其受讓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條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
第六章 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條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變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報市國土局審批。用地者在宗地圖紅線范圍內進行開發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如發展大綱圖。
2.建筑密度:按發展大綱圖之建筑密度表設計。
3.建筑容積:為建筑總體的_________。
4.總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_平方米。其中:
專業廠房:_________平方米。
標準廠房:_________平方米。
單身職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
商業樓宇:_________平方米。
5.主體建筑的裝飾要求:內外部裝飾均按批準的建筑設計確定。
6.按發展大綱圖,用地者將留出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________平方米為地面空地,_________平方米為在建成的建筑物上的空地。
7.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建筑法規。國土局不得無理由地不批準發展大綱圖。如果日后發展大綱圖有小小的改動,則不可經國土局批準即生效。
第八條
1.在轉讓后的分地段上興建的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的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2.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轉讓后上興建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之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條 用地者對甲地段的建設開發以及其受讓人項目的建設與生產過程中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律、條例和法令,_________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細則以及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中有關環保的規定。執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設施,要采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 設計、施工圖紙、施工、竣工
第十條 用地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后二(2)個月內向管委會按發展大綱圖提交第一期發展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設計圖紙及施工計劃。管委會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計劃之日起一(1)個月內作出書面審批。若上述一(1)個月期間屆滿而不批復的,則用地者的圖紙和計劃視為已經被批準。
用地者的受讓人在與用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二(2)個月內向管委會按發展大綱圖提交其所受讓的土地的規劃設計圖紙、施工設施及施工計劃。管委會在接到上述圖紙、設計和計劃之日起一(1)個月內作出書面審批。若上述一個月期間屆滿而不批復的,則該受讓人的圖紙、設計和計劃視為已經被批準。
第十一條 宗地圖范圍內的詳細規劃、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上述第七條的土地利用要求及發展大綱圖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邊防、航道等問題,必須報管委會批復。
第十二條 用地者應自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12)個月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以及申請并取得了打樁和上蓋工程執照,動土施工。
第十三條 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的工程,其規劃圖紙、施工設計圖紙和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報批或進行有困難的,經用地者申請,管委會可按情形斟酌放寬時限。
第十四條 用地者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的標準和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如果用地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設開發未完成或轉讓,按未發展之土地市價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向市國土局繳納延期罰金,可從繳納罰金后延期一年。
在市場銷售情況許可下,用地者應按下列時間表進行建設下列樓面建筑面積的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4.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5.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_________萬(_________)平方米。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無法遵守本第十四條的規定,則市國土局和用地者應該按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協商處理。
第十五條 用地者建成的標準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在竣工之日后十(10)天內,管委會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建筑物合格證書》;不合格的,限期糾正。領取《建筑物合格證書》后,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商業樓宇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八章 市國土局的責任
第十六條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項下的義務外,市國土局還應有下列責任:
1.負責提出宗地圖紅線范圍外各配套工程進度表,實施紅線區外各項配套工程主支付連接紅線區內配套工程的有關費用;
2.市國土局進行上述第十六條第1款項下的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條項下的連接工程時,有責任先向用地者提供建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圍、詳細工程內容、工程進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設方案,并經用地者書面認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開發建設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無理由地不予認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國土局的建設方案若有任何變更應事先經用地者書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無理地不同意);
3.市國土局應通知用地者可能影響甲地段開發建設或經營的法律責任的任何變更;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任何法律變更不影響或改變土地的開發或經營。
第九章 公共使用工程
第十七條 市國土局應委托用地者認可的國內外專業顧問,規劃及統一設計及建設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資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若在當時尚無乙地段的發展商則由市國土局)按甲地段與乙地段的面積比例就實際費用與用地者共同分擔。
第十八條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后的產權應無償交給管委會按工業村管理規定經營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關管理費支付方法如下:
環繞工業村的公路、圍網維修和污水處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平均分擔。
政府部門功能、公安和邊防:由_________市政府負責。
第十九條 市國土局進行上述第十六條第1款和第十七條項下的工程,可以準許_________內外(包括香港)的承包商參加投標。公開招標文件應由用地者書面同意,而且用地者應有權參與評標,若無法決定中標承包商時,應由市國土局和用地者共同選定的獨立聲譽良好的香港或中國測量師決定。若是_________外的承包商中標,則該承包商在動土施工前,必須向_________市有關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或與在_________市已登記的承包商一起進行施工工程。
第二十條 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條應支付給國土局的費用及其他款項必須事先得到用地者對該費用及款項的預算的書面認可。在實際支付時,市國土局必須提出經審核的有關文件證明,費用或其他款項以發生有關費用或款項時的貨幣支付。
第十章 供水、供電、電話線、市政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局負責向甲地段提供足夠的不間斷食用水和工業用水供應并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向_________市供水單位取得必需的批準,準許用地者和(或)其受讓人繳納的水費與_________市國營企業繳納的水費相等而且不用繳納任何附加費。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局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申請該地段為特別區域并取得批準用者申請由香港之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直接供電,并負責取得_________省供電局或有關當局之批準向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購買充足及電壓穩定之電量并取得必需的批準,用地者和其受讓人不用向上述供電局或有關當局繳納任何附加費。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局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取得_________市有關當局同意供應足夠由甲地段直撥至_________及其他外國和地區所需之電話線以及傳真線路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_)條,到_________年底需不少于約_________(_________)條;并且負責向有關單位取得必要的批準,準許用地者和(或)其受讓人按_________市國營企業電話收費標準繳納電話費(包括裝置費用);而且免繳任何附加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甲地段內之市政服務由管委會負責,管委會有權向用地者及其受讓人收取下列費用:_________。但對上述各項以外的費用,用地者及其受讓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一章 建筑維修活動
第二十五條 用地者在用地地界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管理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土地的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府未批土地,應報市國土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占用費。
2.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通知,用地者在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以便執行當地排放標準,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甲地段內的所有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用地者須得到環保局之書面承諾才能于用地范圍內或建筑物內裝設將會發放厭惡性物體的機械、爐灶或其他設備等。
第二十七條 用地者因工程需要在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前必先取得管委會的書面批準(管委會不得無理由地不批準)。
第二十八條 在進行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甲地段或相鄰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第十二章 消防設備
第二十九條 用地者須負責提供適當及充足之救火通道使消防局之人員及器具在任何時間內通過以便抵達任何在甲地段內之建筑物,并保持此等通道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 用地者須在甲地段內負責提供救火專用的水龍頭,滅火工具及其他消防設備,并保持此等設備于良好情況以便使用。
第十三章 接受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國土局有權對用地者在甲地段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二條 在遵守第二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的條件下,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甲地段(或分地段)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用地者在甲地段(或分地段)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 除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準許的土地用途范圍內重新開發地段外,用地者對甲地段(或分地段)內的建筑物,未經市建設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否則,市建設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市建設局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負責支付。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三十五條 用地者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轉讓生地之土地使用權;用地者有權轉讓不超過甲地段內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之“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權。
用地者有權轉讓上述之半熟地分地段(每一個分地段的面積不得少于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用地者應向國土局繳納下列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1.在完成開發建設前,則為成交價格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
2.在完成開發建設后,則為成交價格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
用地者亦有權分層分單位租售甲地段上建成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連同轉讓該層、該單位所占的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但上述轉讓或租售的條件是其土地使用權被轉讓的分地段的土地用途或分層分單位租售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之土地用途必須在土地使用合同所準許的土地用途范圍內。
第三十六條 如果用地者選擇轉讓半熟地之土地使用權,則用地者應與其受讓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規定該受讓人必須在四(4)年內建成該半熟地上的標準和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但在滿足下列條件后該受讓人亦可提前轉讓該半熟地的土地使用權:
1.領有《建筑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有經審核批準的工程設計圖紙。
3.除有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投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或由管委會認可之銀行或財務機構保證該受讓人有能力承擔上述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為第三十五條第2款目的,用地者應與其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于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15)日內,向市國土局辦理變更登記,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轉讓標準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登記文件中所登記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起移轉。
用地者按第三十五條第2款分割甲地段轉讓時應訂立管理甲地段內發展工業村之公共契約。
用地者分層分單位租售甲地段建成的標準廠房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時,應訂立一份大廈內各單位之使用者共同使用大廈公眾使用地方之公共契約,向市建設局指定之機構備案。在備案后,用地者必須遵守該公共契約。
第三十九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租售標準、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時,可以在中國境內進行,也可以在中國境外進行,但沒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或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商務代表處的國家和地區除外。轉讓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應取得所在國或地區的公證、外交機構的認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商務代表處的認證。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應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
第十五章 抵押
第四十條 甲地段土地使用權及甲地段上建成的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可以抵押。
抵押權的設定應向市國土局登記處登記。
第四十一條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必須在抵押合同中訂明。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合同書、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如有的話)以及其他有關用地者發展甲地段之合同或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以在市國土局登記處的登記順序為準。
第十六章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連同建筑物,分別按情況,作如下處理:
1.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則相矛盾的,則由市國土局無償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建筑物)并吊銷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但是用地者不需繼續使用甲地段,則由市國土局無償收回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建筑物)并吊銷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3.如果甲地段的土地用途與當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而用地者亦需繼續使用甲地段,則用地者必須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六(6)個月向國土局提出續用申請,續用年限〔由用地者和國土局協商確定。〕用地者必須按〔當時土地市場的價格〕向國土局繳付地價并簽訂有關合同辦理續用甲地段的手續。
第十七章 終止
第四十四條 土地使用合同應于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如果發生下列事件之一,任何一方可在土地使用合同期限屆滿前將旨在終止的書面通知交付另一方面終止本合同:
1.另一方實質性地違反土地使用合同,并且在書面通知違約之后九十(90)天內仍未糾正該違約行為;
2.用地者所有或任何實質部分的資產被任何政府當局沒收(在此情況下只有用地者能終止土地使用合同);
3.如果中國或_________市政府當局要求對土地使用合同的任何條款或管理辦法的任何規定進行修改,以致對用地者造成不利的重大后果;
4.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后果持續超過六(6)個月,而且雙方未能按照第四十五條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
5.因土地使用合同有關法律及條例規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八章 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和土地使用合同終止的后果
第四十五條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用地者應免予履行其在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規則項下所有義務的履行。
2.在土地使用合同終止和土地使用年限終止時,用地者毋需把甲地段或分地段回復到轉讓當時的狀態。用地者亦毋需拆除甲地段或分地段上的一切建筑物或向市國土局交付空地占有。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如果一方在土地使用合同項下的聲明或保證不真實或實質上是錯誤,該方應被視為違反土地使用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有三十(30)天的時間糾正該違約。如果該三十(30)天期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害。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影響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另一方,并應在電告后十五(15)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土地使用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關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按照事故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或延期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受影響方應迅速通知另一方,并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來終止不可抗力。在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尋找一項公平的解決方法并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減輕這種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的有效性、解釋和實施,應為中國公布的法律所管轄,如果上述法律對與本規則有關的一項特定事項沒有加以規定時,則應由雙方參照一般國際商業慣例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1.市國土局和用地者雙方就土地使用合同和本規則的解釋或施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協商開始后六十(60)日內爭議不能以這種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仲裁。
2.仲裁應提交位于中國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
3.在下列情況下,土地使用合同各方放棄主權豁免權:
(1)在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程序中;
(2)在為執行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裁決程序中;
(3)在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雙方之間的法律訴訟中。
4.仲裁裁決應是終局的,對土地使用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團另行決定,仲裁員的任何裁決由對敗訴方行使司法權或對敗訴方資產所在地行使司法權的任何法院強制執行。
5.在仲裁期間,除正在仲裁的事項下,土地使用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其他條款
第五十條 土地使用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土地使用合同或與土地使用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時,不應作為放棄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任何單獨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應妨礙將來進一步行使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某條款的無效不應影響本規則其他條款或土地使用合同任何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如果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新法律、規則或條例,或由于現有法律、規則或條例的修改、解釋或執行方式,使得國土局和用地者的經濟利益受到重大不利的影響,雙方應迅速協商,努力實施把他們的利益維持在新法律、規則或條例未頒布時或未修改、未那樣解釋或執行前的水平所需的調整。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規定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均應以中文書寫,以電報或電傳發出,并用掛號信加以確認。本規則規定的通知或通訊,如用掛號信寄出,郵戳日期后的七(7)日應視為收件日期;如用電報或電傳發出,電文發出后的兩(2)個工作日應視為收件日期。直到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地址前,土地使用合同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市國土局:
地址:中國_________市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用地者: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第五十四條 對本規則的修改,必須經市國土局和用地者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一、二、三和四是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與土地使用合同相同的效力。
附件二宗地圖(略)
附件三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略)
附件四發展大綱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