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區別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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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借款合同,即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借款人,它們之間形成的借款關系。這類合同又稱為信貸合同或貸款合同。 (2)民間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間形成借款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金錢借貸,如果企業之間進行金錢借貸行為,則該行為無效。 銀行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分別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對其兩者進行對比: 1、主體不同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從事金融借貸活動,故銀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只能是國家商業銀行或其他依法可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貸款人(但非金融業務的內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償不同 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法律規定外,都必須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銀行借款合同是有償的。而民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既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償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 銀行借款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銀行借款合同的,合同應為無效。民間借款合同非以要式為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為實踐合同不同 銀行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 就借款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間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