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A版)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游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a.團號_________(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_________(附名單); b.線路名稱_________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c.出發時間_________;結束時間_________; d.出發地點_________;返回地點_________; e.游覽景點_________; f.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g.用餐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h.住宿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i.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 j.景點門票_________; k.保險情況_________; l.付款方式_________; m.導游服務(全陪、地陪)_________。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游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a.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b.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2.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a.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b.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a.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b.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a.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b.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c.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5.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第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定合同前請仔細閱讀。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營業執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游合同,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上海市稅務局印制的發票。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旅行社。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應尊重目的地的各種法規、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六、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七、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十、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頒發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游客認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對協議條款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