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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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制
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適用于已合法取得《房地產證》的房地產轉讓。
二、本合同的條款解釋權屬深圳市規劃國土局。
三、本合同未經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同意,不得翻印。
深(龍崗)房現買字( )第 號
賣方(下稱甲方):
姓名: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公司或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身份證/護照號碼:
委托代理人: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買方(下稱乙方):
姓名: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公司或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身份證/護照號碼:
委托代理人: 國籍/籍貫: 電話:
身份證/護照號碼:
地址:
現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地產的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房地產坐落于深圳市區路(項目名稱)幢/座號房,位于第層,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地產用途為,房地產內附著設施見附表,《房地產證》號。
第二條 甲方自愿將上述房地產賣給乙方,售價為人民幣/港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交易前辦妥上述房地產的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仍由甲方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幣/港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地產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價款超過日即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權將上述房地產售予他人。
第五條 甲方應于收到上述房地產全部價款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逾期交付即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產給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房地產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產給乙方,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不計利息),并按房地產總價款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買賣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房地產證書到房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地產權歸乙方擁有。辦理《房地產證》的有關稅費,按國家、省、市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七條 甲方應將該宗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復印件交給乙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給乙方。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產權登記部門保存的合同副本為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可約定其他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須經雙方簽章。
第九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只能選擇一種,在選定的""里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只適用于一方或雙方為境外機構或個人的)。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涉外房地產買賣合同)、市規劃國土局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自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房地產經紀人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簽章):(適用于通過經紀行為達成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監證單位:深圳市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