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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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中國電子商會電源專業委員會行業推薦產品委員會
為保證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的正確使用,維護證書和標志的權威性、信譽、企業的利益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適用范圍
本協議適用于在協議有效期內獲得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的所有產品。
二、權利和義務
乙方:
1.及時向獲得證書的甲方頒發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審批甲方標志印制申請。
2.監督和指導甲方正確宣傳和使用證書和標志。
3.在證書有效期內,對甲方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和證書有效性的確認,依據監督檢查和有效性確認結果對甲方證書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換、暫停、撤消或注銷的決定,并對撤消或注銷結果予以公布。特殊情況下(如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顧客投訴等),乙方有權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甲方:
1.使用證書和標志的范圍:
a)可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證書和標志,但不得將某一產品的證書作為整個甲方獲得產品證明,并加以宣傳,從而產生誤導作用;
b)可在獲證產品的外觀、產品銘牌、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上使用標志;
c)可在工程投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向顧客出示推薦產品證書;
d)不得在非獲得證書產品上使用推薦產品標志。
2.獲得證書的產品須在產品適當的外觀或產品最小外包裝物上粘貼一枚推薦產品標志,以利于消費者識別以及監察部門及乙方推薦產品機構的市場監督。
3.推薦產品標志由乙方統一規定樣式,甲方不得自行更改。其圖案、尺寸及顏色必須符合《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4.甲方直接印刷于獲證產品的外包裝物、產品銘牌、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上的推薦產品標志,應注明證書編號。
5.自行印制的粘貼在產品外觀或外包裝物上的推薦產品標志和直接印刷于產品外包裝物、產品銘牌、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上的推薦產品標志,甲方須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印制。
6.甲方應建立推薦產品標志使用制度,乙方要求時應書面報告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報告應包括獲證產品生產情況和標志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內容。
7.當推薦產品證書被暫停、撤消或注銷后,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停止推薦產品標志的使用。在推薦產品證書被撤消或注銷的情況下,還應按乙方要求交回有關文件(包括推薦產品證書)。
8.自愿接受乙方對推薦產品證書和推薦產品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及管理,自愿接受乙方的質量體系監督審核和產品監督檢驗。
9.應確保推薦產品證書有效期內,獲證型號產品始終符合認證要求。
三、費用
1.甲方應按規定向乙方交納年度監督評審費和年金(見推薦產品證書評審收費標準)。
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評審收費標準中國電子商會電源專業委員會行業推薦產品委員會不以贏利為目的,實行有償服務。參照執行國家“計價格[1999]161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注冊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下:
1)申請費:1500元;
2)評定與注冊(含證書費):3000元;
3)年金(含標志使用費):5000元;
4)公告費500元。
(指定《中國電源博覽》和“中國電源行業資訊www.cpsa.com.cn”向社會公示)
2.特殊情況下(如認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顧客投訴等)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對甲方整改措施的復查等),其間發生費用由甲方支付。
四、罰則
凡甲方未按乙方規定正確使用推薦產品證書和推薦產品標志時,乙方有權進行追究,視情節向甲方提出處罰并做出相應處理,必要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法律訴訟。
五、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證書有效期)。
協議期滿,未經復評,協議有效期限內所獲得的認證證書均視為無效。甲方應及時申請復評,復評合格后,重新與乙方簽訂《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即可恢復上一協議期內未滿期限證書的有效性。
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一個月向對方做出聲明并充分說明理由。
六、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