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業主公約
添加時間:2017-11-29 0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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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一、本公約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建設單位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業主公約,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公約作出書面承諾;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或修改業主公約。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坐落位置(附圖):
(三)物業總建筑面積:
(四)物業類型:
(五)土地宗地號: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第三條 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 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 時至次日上午 時,中午 時至 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 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外墻、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綠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場地搭建(構)筑物;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 ;
(四) 。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不遵守公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四) 。
第二十四條 其他補充條款
(一) 。
(二) 。
(三) 。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制訂的業主公約自本物業的第一個買受人簽字后生效( 年 月 日)。
業主大會對公約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