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合作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9 09:53:45
瀏覽次數:
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
電話: 傳真: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于XX年9月18 日-19日在北京舉辦的“XX風險投資扶持中國企業新加坡上市雙贏模式推介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雙方合作內容:
甲方發起并主辦“XX風險投資扶持中國企業新加坡上市雙贏模式推介會”乙方作為本次推介會的代理合作單位與甲方合作,推介會舉辦地點為北京、舉辦時間為XX年9月 18日—19日。
第二條雙方合作權利與義務:
1、 甲方負責本次推介會的招商文案策劃、演講嘉賓的聯系和確認、場地的落實與布置、對會場進行總體控制與協調,并負責保障本次推介會圓滿順利完成。
2、 甲方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傳材料。
3、 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媒體支持。
4、 甲方對本次推介會的招商文案,演講嘉賓及用于招商的宣傳材料,享有獨立的知識產權。
5、 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戶資源為本次推介會作招商工作,以付費客戶為準。
6、 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參會人員直接以電匯形式在開會前一周內將會費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7、 乙方招收參會人員的會費,甲方按標準對招商價格7折與乙方進行結算。(注:甲方標準的對外招商價格為人民幣3000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應繳稅金。
8、 乙方對外招商應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于甲方價格,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價,如甲方發現乙方有降價行為,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合作代理資格。
第三條法律責任:
1、推介會期間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受到參會代表起訴,中國科技財富雜志社負責解決有關糾紛并承擔責任。
2、推介會期間如因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而非協議約定的事由導致本次推介會無法舉辦或無法如期舉行,則協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代理方有義務協助主辦方處理事宜,包括退票和協調。
第四條保密條款
:
雙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五條協議之不可轉讓性:
本協議約定之權利義務具有不可轉讓性,任何一方在取得對方明確的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就本協議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進行轉讓,否則實施轉讓方將視為嚴重違約,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爭議解決
雙方協議書發生爭議或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其他:
1、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等同。
2、 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定補充協議予以確定。
雙方簽署如下: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署時間 : 簽署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