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推薦委托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8 13: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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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乙方委托甲方推薦人才,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委托推薦人才的有關事宜簽定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按甲方要求,就每一委托職位填寫《供職表》,并同時向甲方提供本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介紹信、公司簡介等有關資料。 第二條 乙方委托甲方推薦______個職位共_____人,委托有效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乙方應向甲方交納委托推薦費,費用為被招聘人兩個月的工資額,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職位名稱:_________;委托推薦費:_________。 第三條 在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按委托推薦總費用的20%向甲方交納委托推薦履約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共計人民幣___元。 第四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繳納的履約金后,按照乙方提出需求人才的基本條件,在一個月時間內,搜尋和篩選符合條件的人選,一般按照1:3的比例推薦給乙方選擇。 第五條 甲方在向乙方推薦人選時,負責向乙方提供被推薦人相關材料,并根據需要安排乙方與被推薦人選見面。 第六條 乙方在收到被推薦人選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須將是否聘用等有關事項告知甲方;并在決定聘用人選后的兩周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委托推薦費余款。如乙方逾期支付,則按拖欠金額每天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七條 如甲方在本協議規定的委托有效期內,因未搜尋到符合條件的人選推薦給乙方,則將相應職位的履約金如數退還給乙方。如在此委托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取消委托,則甲方將履約金的50%退還給乙方;如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單方面取消委托,或甲方已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而未被乙方聘用,則甲方不退還履約金。 第八條 如被推薦人在乙方開始工作的前三個月內無合理原因自動離崗或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辭退,甲方則免費向乙方提供一次推薦服務。如仍發生本條款所述情況,甲方則將該職位已收委托推薦費的50%退還乙方。 第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