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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區域特許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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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簽署本合同,旨在通過分部使加盟店獲得總部(_________公司)開發的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設立加盟店,并獲得分部給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實現特許經營的經營效益。
第二條 特許經營項目
分部許可加盟店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為_________。
總部根據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成功經驗,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標(品牌)為代表的特許經營系統,并許可分部以分許可的形式發展加盟店。
第三條 特許經營關系
分部基于與總部簽署的《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獲得總部的許可,在_________區域范圍內發展加盟商,許可其設立加盟店。
分部與加盟商基于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合作關系,加盟店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本合同。加盟店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總部對分部與加盟商之間簽訂的本合同的審查,總部依據本合同對加盟店享有的權利,以及在實施本合同過程中對加盟店的管理與監督行為,并不表示總部與加盟商之間存在直接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總部不是本合同的當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總部的特許經營權,除本合同有明確規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總部不對加盟商(加盟店)承擔任何義務與責任,加盟商不得依據本合同向總部主張權利。
在總部與分部之間的區域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終止時,總部有權決定本合同繼續履行或終止。總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臨時行使分部依據本合同享有的權利,加盟商(加盟店)應當直接向總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總部的代理人或業務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總部的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義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分部或總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和執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則。
在簽訂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分部和加盟店應當自覺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分歧與矛盾,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徑。
第二章 加盟商與加盟店
第五條 加盟商
加盟商為個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_________歲至_________歲之間;
(二)文化程度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業的從業經驗;
(四)無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記錄;
(五)無破產史及_________記錄;
(六)有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的個人(家庭)財產;
(七)有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八)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為企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以下;
(三)公司凈資產為_________萬元以上;
(四)公司擁有____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項的要求;
(六)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條 加盟店
加盟店應當注冊為_________,并以其名義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選址應當進行商圈調查和評估,并符合規定的條件,其營業面積應當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間,與其他加盟店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裝修,經分部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總部統一設計(制作)的招牌,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七條 合同文本
分部與加盟商簽訂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未經總部同意,分部與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條 合同審查
分部與加盟商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應當將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關資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簽署的《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報總部審查。
總部收到后,應在_________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合格,總部將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本合同自總部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時生效;如不符合總部規定,總部將不予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本合同不生效。
在總部審查批準期間,分部和加盟商均無權終止本合同。如未經總部審查批準,加盟費返還加盟商。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九條 許可的權利
分部許可加盟店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總部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特許經營權,按照本合同規定,設立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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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稱特許經營權是總部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全部商業要素,包括總部所擁有的商標、商號、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其中:
(一)商標是指總部注冊的_________產品(服務)商標,注冊號_________;
(二)商號是指總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_________,登記號為_________,登記機關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專利是指總部擁有的_________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_________,專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權是指總部創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權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業秘密是指總部擁有的經營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手冊》制造_________的技術,以及_________;
(六)經營訣竅是指經營(制造/銷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產品配方、加工工藝、營銷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十條 使用方式
分部許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使用總部特許經營權設立加盟店:
(一)將加盟商現有門店改建為(非)法人資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資設立(非)法人資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公司類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銷特許經營的產品。
第十一條 許可形式
基于總部授予分部的_________許可權,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形式為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分部承諾并保證:
(一)不許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與特許經營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三)不向特許區域內的任何第三人銷售特許經營范圍內的任何產品(服務)。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在特許區域范圍內,分部對許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許經營權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觀情況變化時,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在加盟店現有區域增設加盟店而不至于對加盟店的業務造成實質性影響時,分部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加盟店區域內設立新的加盟店,但與加盟店的距離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優先權;
(二)以特許店之外的其他商業形式(批發、郵購、直銷……)分銷特許經營范圍內的產品(服務);
(三)_________。
第十三條 營業場所
分部許可加盟商設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街)_________號建筑物_________層,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產權系_________擁有。
加盟商租賃該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經分部審查同意,符合總部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特許區域
加盟店的特許區域,是指以加盟店為中心半徑_________米的市場范圍,在該區域內,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規定的獨占許可權。
第四章 合同期限與續約
第十五條 合同期間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截止日期為最后一個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加盟店滿足續約條件的要求,則本合同可以延長_________年,依此類推。
第十六條 續約條件
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加盟店應當滿足下列續約條件:
(一)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義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約行為;
(二)已經向分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項;
(三)簽署放棄可針對分部及總部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分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續約費;
(五)_________。
第十七條 續約文本
續約時簽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續約時總部制定的適用于特許經營系統的標準合同文本,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為藍本,不得對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內容進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對有關特許費用和廣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續約條件、特許區域等事項作出修改;
(三)對違約行為的處罰標準不得高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五章 特許經營手冊
第十八條 經營手冊
分部向加盟商出借總部制定的詳細載明加盟店操作規則的《特許店經營手冊》(以下簡稱經營手冊),經營手冊系特許經營系統所通用。
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經充分地審閱了經營手冊,同意將經營手冊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經營手冊的更新
總部有權利也有義務對經營手冊進行更新,使加盟店擁有最新的經營手冊,費用由總部承擔。
經營手冊更新的內容,限于手冊所規定的范圍內,不得通過更新經營手冊而使加盟店承擔與本合同相抵觸的或不合理的義務。
第二十條 經營手冊的變通
根據加盟店的實際情況,經分部書面批準,可對經營手冊在加盟店的執行作出適當變通。加盟店可以提出進行變通的要求和理由,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加盟店具體情況差異性的客觀要求,如社會背景、人文風俗、傳統習慣、消費需求等;
(二)實施變通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均歸屬于總部所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手冊的執行
加盟店應嚴格遵照經營手冊的規定執行,不得違反經營手冊的規定或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執行經營手冊。
分部有權監督、檢查加盟店執行《特許店經營手冊》,對違反《特許店經營手冊》的行為,有義務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經營手冊的歸屬
經營手冊的所有權屬于總部所有,在本合同終止時及經營手冊更新時,加盟店應當向分部交回經營手冊,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留存經營手冊的文本。
經營手冊由加盟店統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營業場所內由加盟店經理及_________人員查閱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員公開。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三條 培訓職責
對加盟商提供的培訓與支持,除下列幾項由總部進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擔:
(一)對加盟店經理的初始培訓;
(二)向加盟店提供由總部編緝的有關特許經營系統的信息簡報;
(三)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初始培訓
總部(分部)應當對加盟店人員進行為期_________天的培訓,參加培訓的人員及培訓課程見附件。培訓的地點、時間由分部具體安排。
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選派參加培訓的人員,并將參加培訓人員的情況報分部審核批準,分部有權否決加盟店提出的培訓人選。
初始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加盟店的選址、開業、運行、管理、經營及促銷;
(二)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后續培訓
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分部應當對加盟店進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不斷提高加盟店的經營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總結基礎上組織一次培訓研討會;
(二)在更新經營手冊、計算機軟件系統升級、調整經營策略及其他涉及加盟店的變革措施實施前進行培訓;
(三)應加盟店的要求組織相關培訓,具體事宜由分部與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加盟店提供由總部編緝的有關特許經營系統的信息簡報(內部資料),以保證對相關問題的解釋準確無誤,并介紹網絡成員的經驗;
(五)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員工的培訓
對加盟店普通員工的初始培訓由分部負責,后續培訓由加盟店負責。
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培訓要求及考核標準對員工進行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七條 培訓的考核
加盟店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當通過規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人員必須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加盟商不能通過初始培訓,本合同終止執行,其交納的加盟費不予返還(或在扣除培訓費后予以返還)。
第二十八條 培訓費用
根據本合同規定由總部或分部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分部負擔,但參加培訓人員的差旅費自負。
加盟店要求分部舉行的培訓,全部費用由加盟店負擔。培訓費的標準,由總部制定,差旅費另行計算,由分部向加盟店統一收取。
第七章 支持
第二十九條 前期支持
從加盟店籌建開始至正常營運時,分部應當在下列幾個方面提供系統的輔導與支持:
(一)加盟店的選址與裝修;
(二)加盟店的籌備、開業與營運;
(三)加盟店在本區域內的改造與發展;
(四)_________。
分部應當向加盟店派出經驗豐富的管理、技術及_________人員負責前期輔導與支持,時間為_________個月,并應根據需要不時派出有關專業人員提供輔導與支持。
第三十條 持續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分部應當持續不斷地向加盟商提供與加盟店有關的經營、管理、技術及公共關系等方面的支持。
分部_________部門具體負責對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職責包括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人負責,快速有效地為加盟店提供輔導與支持;
(二)提供與加盟店市場有關的信息;
(三)組織加盟店參加的定期工作會議及臨時工作會議;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檢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進意見;
(五)及時提出應對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方案;
(六)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工作指令
分部有權根據總部的規定不時向加盟店發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加盟店應當遵照分部工作指令行事。
分部關于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實施方法。
分部工作指令限于與加盟店經營、管理、技術及公共關系方面的事項,不得與本合同相抵觸或變相增加加盟店的義務。
分部的工作指令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本區域的風俗習慣,加盟店有權暫停執行,但應當及時向分部提出不予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經分部審查不成立的,加盟店應當執行。
因分部的工作指令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加盟店受到處罰的,分部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服務
除本合同規定的分部對加盟店的支持外,分部可以為加盟店提供因其營銷、財務、法律等問題所需要的專業咨詢及其他服務。
第三十三條 費用
分部為加盟店提供支持時,分部派出人員的差旅費由_________負擔。
分部為加盟店提供服務時,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加盟店收取服務費用。
第八章 設備與物品
第三十四條 統一配置
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的要求,統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設備與物品,以滿足特許經營系統統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設備、物品的種類及具體要求詳見經營手冊。
第三十五條 專用設備與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專用設備與物品(附清單),由分部向加盟店轉租,加盟店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租用或采購。
加盟店向分部支付租賃費用的付款方式為_________。
租賃費用的價格不高于市場同類設備或物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無參照價格的,不超過總部采購或制造專用設備與物品成本價的_________%,分部應向加盟店說明租賃費用的構成情況。
在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應當將專用設備與物品返還分部。
第三十六條 使用與維修
租賃的專用設備與物品由加盟店負責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專用設備與物品毀損、滅失的,由加盟承擔_________責任。使用期間的維修責任由分部負責。
第三十七條 保險
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保險種類、時間、險別、保險金額為上述租賃物投保,并指定總部為受益人,保險費由承擔。
因加盟店不按規定履行投保義務,致使專用設備與物品受到損失而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的,加盟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通用設備與物品
通用設備與物品,由加盟店_________采購,并符合總部規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分部有權責令其更換。
由分部向加盟店供應的通用設備與物品,其價格按照_________價格執行。
第三十九條 采購
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向分部推薦的供應商采購設備與物品,不得向未經總部審查認定的供應商采購。
加盟店向供應商購買設備與物品,分部及總部不得從供應商處獲取經濟利益。
第四十條 質量標準
分部或分部指定的供應商向加盟店供應的設備與物品,均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及經營手冊的規定。
分部向加盟店供應(出租)的設備與物品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分部應當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責任,因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分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總部指定的供應商向加盟店供應的設備與物品的質量問題,由供應商承擔質量責任。在指定供應商時有過錯的,由分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章 供應與銷售
第四十一條 產品目錄
加盟店銷售的產品的范圍,由總部統一規定,定期發布產品銷售目錄。未經分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銷售產品目錄以外的產品。
第四十二條 配送中心
加盟店銷售的產品,由分部(總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統一配送。
配送中心的行為,一律視為分部的行為,由分部對加盟商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三條 配送與采購
產品目錄范圍內的_________類產品,由配送中心統一配送,不得通過其他途徑采購。
產品目錄范圍內的_________類產品,由加盟店向總部審查合格的供應商采購,不得向其他供應商采購。
產品目錄范圍內的_________類產品,由加盟店按照總部規定的質量標準等要求自行采購。
第四十四條 供應商配送
由加盟店向總部批準的供應商進行交易時,應當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加盟店需向其他供應商采購產品的,應事先書面向分部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在征得分部書面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五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制
總部對供應商實行“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定期發布批準的供應商及產品目錄。
總部對申請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按照總部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審查、檢驗費用。
第四十六條 銷售返利
供應商按照產品的銷售量(額)給予分部(總部)的銷售返利,應當按照加盟店的銷售量(額)予以分配。
分部在每年3月,將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分部(總部)推薦的供應商支付的銷售返利金額及分配情況通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分部分配銷售返利的通知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的,將喪失銷售返利的分配權。
第四十七條 退貨、換貨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產品,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對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因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或者產品的保質期已經超過規定標準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換貨或退貨。
第四十八條 產品質量標準
加盟店銷售的產品(服務),執行總部規定的質量標準。對產品質量沒有具體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執行,_________配送中心及指定供應商向加盟店供應的標明限期使用的產品,其有效期不得超過產品標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九條 產品質量責任
根據本合同向加盟店供應的產品,分部、加盟店及供應商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等法律責任。
由供應商向加盟店供應產品時,如分部(總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對供應商的產品質量責任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一)供應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而予以指定;
(二)產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而予以指定。
第五十條 產品配送價格
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統一配送產品的價格,按照成本價格加管理費的辦法確定,但管理費最多不得超過成本價格的_________%。成本價格由進項價格、進項稅、包裝費、運費及_________構成。
由供應商向加盟店配送的產品,按照分部(總部)與供應商確定的價格執行。總部除按照本合同規定向供應商收取資格審查費和銷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其他費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五十一條 銷售價格
加盟店應當按照分部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銷售產品(服務)。加盟店不得擅自調整規定的產品銷售價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費用等方式變相加價。
如果分部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不符合本地區市場情況,加盟店需調整銷售價格時,應當向分部報告。分部應當根據系統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市場情況綜合考慮,并報請總部批準后,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銷售指標
加盟店在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連續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銷售指標的,分部有權終止其營業。
第五十三條 貨款的結算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產品,除另有約定外,其貨款結算方法為_________。
由供應商向加盟店配送的產品,其貨款結算方法按照分部(總部)與供應商達成的協議執行。
第五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統一安裝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產品的供應、庫存、銷售、結算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
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所包括的內容,視為經營手冊的組成部分,加盟店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五十五條 產品配送的規則
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產品過程中,應當執行下列規則:
(一)加盟店根據產品銷售情況和有關產品配送的規定,通過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生成產品配送計劃,配送中心將根據該計劃實行配送;
(二)配送中心不得違反配送計劃強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進行配送。
(三)加盟店對配送的產品,可以在收貨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內要求退貨;
(四)因產品超過保質期發生的損失由_________承擔;
(五)_________。
第十章 商標與品牌
第五十六條 使用許可
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總部擁有的_________商標、_________商號和_________標志,加盟店在特許區域內享有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限制與保留
分部對許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標與品牌的權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經營的目的;
(二)加盟店不得將商標與品牌作為其商號或商號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以方式制造(銷售)_________產品;
(四)由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舉辦的展會、比賽或公益活動使用商標與品牌;
(五)《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五十八條 合同備案
在簽署本合同附件——《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后3個月內,總部將其報商標局備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存查。如因總部延遲備案或加盟店延遲報送而導致的全部責任,由分部或加盟店分別承擔。
第五十九條 宣傳
分部和加盟店均有義務持續不斷地宣傳商標與品牌。
商標與品牌的年度宣傳計劃由總部制定。分部應向加盟店提供宣傳所需的手冊、招貼畫、紀念品等資料,并由分部(廣告基金)負擔其費用。
加盟店應當在特許區域內執行商標與品牌的宣傳計劃,實施分部要求的宣傳工作,在本區域內宣傳商標和品牌,維護商標和品牌的形象。
第六十條 商標與品牌的變更
因總部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取得許可使用商標的注冊而被商標局裁定撤銷注冊的,無論總部以任何商標取代許可使用的商標,除加盟店明確表示同意之外,有權解除本合同,分部應當向加盟店返還_________費用,并賠償_________損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總部不得(或可以)啟用新的商標以代替許可使用的商標,但總部在原商標的基礎上對商標進行的合理改動且不致引起公眾對商標識別性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在此限。
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的總部的商號、標志的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無論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商標與品牌的變更,因此產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費用由分部負擔。
第六十一條 招牌及有關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內部標牌等,由總部統一制作,并由出借給加盟店使用,費用由_________負擔。
包含總部商標與品牌形象的包裝袋(紙、盒、箱)及_________,由總部統一制作,并由分部轉售給加盟店使用,價格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_________加盟店按照總部規定的設計要求制作,費用自負。
第十一章 商業秘密
第六十二條 使用許可
分部許可加盟店在特許區域內以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的形式使用總部商業秘密的權利。
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除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協議》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商業秘密的范圍
本合同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視為總部的商業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證明有關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
第六十四條 限制與保留
分部對許可加盟店使用的總部的商業秘密作出下列限制與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經營的目的;
(二)限于總部規定范圍內的人員知悉商業秘密;
(三)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業秘密;
(四)《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協議》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六十五條 保密義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加盟店及知悉總部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守總部商業秘密的義務。
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對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與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按照總部的規定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或讓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使該等人員承擔保密義務。保密協議或承諾書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并報分部存檔備案。
除非商業秘密非因加盟店及知悉商業秘密人員的過錯而為公眾所知悉,否則不得免除其保密義務。
加盟店及其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泄露總部商業秘密,給總部及分部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權利回授
加盟店在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開發的商業秘密或對總部商業秘密的改進,均應無條件地許可總部使用并由總部許可其他網絡成員使用,從而保持特許經營系統的一致性。該項許可是排他的、長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失效,且未經總部同意,加盟店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或公開該商業秘密。
第六十七條 競業禁止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3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加盟店的有關人員,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在加盟店工作期間及勞動關系結束后3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與總部特許經營業務相競爭的行為:
(一)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托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有關業務;
(二)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三)直接或間接地從與分部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與有關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使其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競業禁止協議》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八條 補償
分部對加盟店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不)給予直接的經濟補償。但因加盟店的違約而終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時,不得要求補償。
對加盟店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有關人員的補償,按照_________標準執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由加盟店給予補償,本合同終止后的補償義務由分部承擔。
第六十九條 承諾與保證
加盟店承諾并保證: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前,未與第三人簽署過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加盟店不對第三人負有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加盟店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不會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業秘密。
第七十條 替代責任
因加盟店未按照規定與知悉總部商業秘密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而導致分部(總部)喪失本應享有的索賠權,加盟店對分部(總部)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
第十二章 專利
第七十一條 實施許可
分部許可加盟店在特許區域內享有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實施總部專利的權利。
專利實施許可,除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限制與保留
分部對許可加盟店實施的總部專利權作出下列限制與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經營的目的;
(二)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經營系統以外的其他行業實施專利;
(三)《專利實施許可協議》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七十三條 專利權的無效
在簽訂本合同時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加盟店有(無)權解除本合同。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解除合同的,分部已經收取的費用_________返還,加盟店無權要求賠償。
在本合同簽訂后,分部許可加盟店實施的專利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四條 專利權的終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分部許可加盟店實施的專利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因總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項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加盟店有權解除合同,分部已經收取的費用_________返還,分部應當賠償加盟店的損失,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其他專利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五條 技術革新
加盟店在實施總部專利或技術秘密的基礎上做出的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權利歸總部所有,并視為本合同所規定的商業秘密。總部有權決定將該技術成果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或申請專利。
無論是作為商業秘密或專利持有,總部應當將該技術成果無償許可網絡成員使用。
分部(總部)應當對開發上述技術成果的投入給予補償,并參照國家專利局《關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酬提取辦法的規定》給予發明人、設計人獎勵。
第十三章 著作權
第七十六條 使用許可
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總部作品(計算機軟件),加盟店在特許區域內享有作品的(非)專有使用權。
作品(計算機軟件)的許可使用,除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和《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協議》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許可的權利
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其使用許可的權利種類,除雙方簽署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和《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協議》另有規定,及分部通過其他書面形式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權利之外,未經分部許可,加盟店不得行使。
第七十八條 限制與保留
分部對許可加盟店使用的著作權作出下列限制與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經營的目的;
(二)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以_________方式使用著作權;
(三)《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和《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協議》具體規定的限制與保留。
第七十九條 著作權的歸屬
總部委托(指定)加盟店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歸總部所有。
加盟店為實施特許經營所創作的有關的作品,其著作權歸總部和_________享有,總部有權許可網絡成員使用該作品(計算機軟件)。未經總部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將著作權轉讓或許可第三人使用。
加盟店在總部作品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而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總部所有。
第十四章 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八十條 義務
加盟店有義務保護總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的知識產權在本區域內不受侵犯,并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侵權行為采取行動。
加盟店對制止本區域內發生的侵權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為,負有職責,應當按照分部及總部的規定履行有關義務,行使有關訴權。
第八十一條 訴訟權利
對第三人侵權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為,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行使訴權。本章所稱訴權包括下列訴訟權利及與訴訟有關的權利:
(一)對侵權行為自行進行調查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搜集證據;
(二)向侵權人直接發出或通過媒體發出停止侵權的通告或聲明;
(三)制止侵權行為及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
(四)與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五)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侵權行為并對民事賠償予以調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訴訟;
(七)分部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二條 訴權的行使
對第三人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為,由總部根據侵權的范圍、結果、影響等情況確定行使訴權的主體。
加盟店行使訴權,應當經分部書面同意。加盟店應當按照分部的指示,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采取措施。除因情況緊急而需要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針對第三人侵權行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應按分部的指示行事。
第八十三條 報告
加盟店發現本區域內第三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為,應當立即將侵權人、侵權事實、危害后果等情況報告分部。
因情況緊急而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加盟店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分部。
第八十四條 訴前保全
加盟店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特許經營系統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未經分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加盟店可以在未經分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八十五條 費用負擔
對第三人侵總部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及相關費用,按下列規定先行支付:
(一)由加盟店行使訴權的訴訟費、律師費由分部支付;
(二)其他費用由加盟店支付;
(三)分部與加盟店根據個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八十六條 賠償金的分配
針對第三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賠償金原則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據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失”計算獲得賠償金的,由受到損害的網絡成員按比例分配;
(二)根據法律規定的“侵權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獲得賠償金的,由總部參照網絡成員受到的損失及案件訴訟情況等合理分配;
(三)加盟店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開支,從獲得的賠償金中優先支付。
第八十七條 第三人起訴
因第三人主張總部知識產權侵權而對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加盟店應當在24小時之內報告分部。
加盟店應按照分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時,分部有權指定專業人員作為案件的代理人參與有關的法律程序。
因總部知識產權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裁決加盟店承擔責任的,其賠償責任及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分部負擔,否則按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執行;但是,因加盟店或加盟店的越權行為所導致的任何訴訟或結果不在此限。
第八十八條 其他訴訟
加盟店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下列糾紛,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一)有關產品(服務)質量的糾紛;
(二)有關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糾紛;
(三)涉及特許經營系統形象與聲譽的其他糾紛。
第十五章 廣告與費用
第八十九條 廣告義務  
加盟店有義務通過廣告活動,宣傳特許經營系統的品牌、商標及產品(服務),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擔廣告與宣傳費用。
分部按照總部制定的廣告計劃及其他規定,實施本區域的廣告計劃和發布地區性廣告;加盟店按照分部的要求在本店發布促銷廣告,開展促銷活動。
第九十條 廣告控制
分部對加盟店的廣告活動享有控制權利,加盟店應當充分尊重分部對廣告的控制,按照規定和分部的要求開展廣告活動。
加盟店應當執行分部對廣告活動的要求,不得違反規定發布廣告。加盟店發布廣告,其廣告內容和方案均應事先報告分部,經分部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九十一條 廣告基金
總部和分部分別建立一項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廣告基金,用于開展廣告活動的費用。全國性廣告基金由總部負責管理,地區性廣告基金由加盟店負責管理。
總部廣告基金的費用來源及繳付時間如下表:
┌────────────────┬───────┐
│  基金來源與繳付金額(或比例) │  繳付時間 │
├────────────────┼───────┤
│總部每年度繳付不少于________元 │按月繳付   │
├────────────────┼───────┤
│總部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的____% │按月繳付   │
├────────────────┼───────┤
│分部廣告基金的____%      │按月繳付   │
├────────────────┼───────┤
│全國性供應商支付的廣告與促銷費用│按合同約定繳付│
└────────────────┴───────┘
分部廣告基金的費用來源及繳付時間如下表: 
┌────────────────┬───────┐
│  基金來源與繳付金額(或比例) │  繳付時間 │
├────────────────┼───────┤
│分部每年度繳付不少于____元   │按月繳付   │
├────────────────┼───────┤
│分部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的____% │按月繳付   │
├────────────────┼───────┤
│特許店營業收入的____%     │按月繳付   │
├────────────────┼───────┤
│地區性供應商支付的廣告與促銷費用│按合同約定繳付│
└────────────────┴───────┘
第九十二條 廣告基金的用途
廣告基金限于支付宣傳特許經營的品牌、商標、產品(服務)的廣告支出及促銷與公關費用。總部廣告基金用于支付全國性廣告的費用;分部廣告基金用于支付本區域廣告的費用。
廣告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推銷加盟的廣告費用,如果在由廣告基金支付費用的廣告中包含了推銷加盟方面的內容,則應當按照其所占比例,由總部或分部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九十三條 廣告基金的管理
分部廣告基金實行獨立核算,設立單獨的銀行賬戶,由總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機構進行管理。廣告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保留全部資料,存檔備查。
廣告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合理的財務手續從廣告基金中獲取補償,補償項目包括:因賬目管理、審計、提交報告及法律費用等開支。
供應商支付的廣告費,作為廣告基金的收入,在使用時應當遵照供應商的要求。
第九十四條 廣告基金的審計
分部應于每年的第一個季度提交一份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年度廣告基金收支情況的財務報告,并將正式副本提交加盟店審查。
第九十五條 基金的歸屬
本年度節余的廣告基金,應當按照廣告基金的交納金額予以返還或抵扣下一年度應當交納的廣告基金。
第十六章 特許經營費用
第九十六條 加盟費
加盟商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分部支付金額為_________元的加盟費用,其中_________元作為總部對加盟商進行培訓的費用,_________元作為分部對加盟店進行商圈調查及指導加盟店籌備、開業與運營的費用,_________元作為加盟店接受特許經營權的費用。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無論是本合同期滿、中途解約或因其他原因而終止,加盟店均無權要求分部返還加盟費。
第九十七條 特許權使用費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分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一)每月(季或年)支付_________元的定額使用費;
(二)按照加盟店銷售額的_________%交納。
總部有權在上述收費標準范圍內進行調整,加盟店應當遵照執行。按照本合同規定計算的當月特許權使用費應當于次月15日前交納。
銷售額是指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收入(包括進貨回扣、銷售返利等),扣除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價格折扣、實物折扣的合計金額,無論是否已經收訖。
第九十八條 特許權使用費的審核
分部根據加盟店每月報送的財務報表核算特許權使用費。按照加盟店月報表計算的特許權使用費與年度審計報告確定的特許權使用費之間出現的差額,以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對加盟店所申報的銷售收入,如果與分部統一供應或配送的產品、包裝物的數量及其他情況明顯不符,而加盟店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分部有權對銷售額予以合理調整,并視為違約行為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 保證金
為保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加盟店應當在本合同簽訂時向分部交納_________元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如加盟店拖欠分部的債務(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貨款、罰款、違約金等),分部有權以保證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債務。加盟店在接到分部充抵債務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向分部支付與充抵債務數額相同的現金,補足保證金。
第十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一百條 財務會計制度
加盟店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按照分部的有關要求,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財務報表
加盟店應當于次月_________日前向分部報送加盟店當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加盟店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加盟店應當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分部提交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及_________。
第一百零二條 財務監督
分部每年(季)對加盟店的財務進行一次檢查,于每年(季)結束后_________日內進行;總部或分部根據需要在提前_________天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可以于選定的工作時間對加盟店進行財務檢查。
加盟店應當予以充分地合作,向檢查人員提供所有相關的資料和文件,并如實回答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
第一百零三條 財務審計
加盟店提交給分部的年度財務報表中,其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以及_________報表,應當經注冊會計師依法審計。
對加盟店的財務會計報表有疑義時,分部及總部有權指定注冊會計師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審計結論對加盟店具有約束力,并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審計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由于加盟店對審計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致使審計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作出審計結論的,視為加盟店未履行如實申報財務會計報表的義務。
第一百零四條 支付方式
加盟店向分部支付的所有款項,一律匯入分部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手續費由加盟店負擔。分部最遲在收到款項后10日內向加盟店開具發票。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五條 信息披露的要求
分部和加盟店均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分部或加盟店向對方提供的有關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一百零六條 分部的披露
分部承諾并保證,分部在簽訂本合同之前為了說明開展特許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而向加盟店展示的《特許經營加盟說明書》和各種文件、資料、圖片、數據,以及在刊登的廣告中表達的內容,都是真實可靠的,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該等信息中包含了不確定的內容或表述,加盟店予以理解,且得到分部作出的進一步闡明,并無因此產生的任何誤解。
分部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將總部、分部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系統的經營情況書面通報加盟店。
發生可能對加盟店產生較大影響,而加盟店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分部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將該等重大事件的有關情況向加盟店通報,說明事件的實質。所謂重大事件是指:
(一)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調整;
(二)分部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總部、分部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總部、分部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總部、分部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總部、分部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六)特許經營系統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總部、分部的董事、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八)總部、分部股東變動情況和持股比例;
(九)總部、分部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總部、分部的重大訴訟;
(十一)可能對特許經營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七條 加盟店的披露
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前通過《特許經營加盟申請書》及其他資料向分部披露的信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盟店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加盟店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書面報告分部。
發生可能對加盟店產生較大影響、而分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加盟店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分部報告,說明事件的實質。所謂重大事件是指:
(一)加盟店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二)加盟店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加盟店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三)加盟店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四)加盟店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五)加盟店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六)加盟店的董事、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七)加盟店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八)涉及加盟店的重大訴訟;
(九)可能對加盟店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零八條 質詢
分部或加盟店如果有證明或理由表明對方有應當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對方披露的信息不實,可以向對方提出書面質詢。
受質詢的一方應當在收到質詢函后7個工作日內及時就質詢的事項提交書面的報告或說明,并說明未披露或未如實披露的原因。
第一百零九條 虛假披露
分部或加盟店在披露信息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對方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九章 合同轉讓
第一百一十條 合同轉讓的定義
本章所稱合同轉讓是指分部或加盟店將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分部或加盟店不得將本合同權利或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分部轉讓合同
加盟店承諾:分部經總部同意,可以將本合同轉讓給總部或第三人,而無需在轉讓時經加盟店同意。
轉讓合同經總部批準后,分部應當立即將轉讓決定及由受讓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規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書面通知加盟店,分部與受讓人對披露的信息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加盟店轉讓合同
未經分部事先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轉讓本合同。
加盟店要求轉讓本合同時,應當將轉讓的理由及轉讓條件、受讓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規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報告分部,由分部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受讓人的條件
無論根據何種情形進行轉讓,受讓本合同的第三人應當符合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并同意簽署總部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及相關文件。
第一百一十四條 優先權
加盟店轉讓本合同時,在同等條件下,分部或分部指定的第三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在分部向加盟店發出優先受讓的通知后,加盟店不得撤銷轉讓或變更轉讓價格與轉讓條件,否則,加盟店在_________年內不得進行轉讓。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同文本
加盟店轉讓本合同,受讓人應當與分部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使用合同轉讓時總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應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合同修訂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條 轉讓補償費
加盟店轉讓本合同時,受讓人應當向分部支付一筆_________元的轉讓補償費,作為分部對因轉讓而發生的費用的補償,包括對受讓人進行初始培訓和前期支持的費用。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權變動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加盟店需合并、分立或股權變動時,應當將合并、分立或股權變動的方案及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書面報告分部,經分部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經營方式
加盟店應當獨立自主地經營加盟店的業務,禁止以承包、租賃、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將加盟店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章 合同變更
第一百一十九條 系統變革
加盟店認識到,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適時地對特許經營系統進行富有成效的變革,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是系統共同的目標。
對系統的變革,應當在保持系統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統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系統的經營效益,提高系統的市場競爭力為原則,更好地實現特許經營的目標。
第一百二十條 合同變更
因系統變革的需要,分部經總部同意有權對本合同進行適當變更,但變更必須是善意與合理的,且限于經營手冊規定的范圍,并不得與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屬協議的內容相抵觸。
第一百二十一條 變革的實施
對系統進行變革時,應當將變革的方案和作出變革的原因、意圖、可行性、試營情況及有關事項,于規定的變革實施時間前_________天通知加盟店。
加盟店應當按照分部的規定在加盟店實施系統變革,并及時將實施的情況報告分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合同續約時的變更
在本合同期滿續訂合同時,分部有權以總部制定的新的特許經營合同代替本合同。對本合同的修訂應基于合理和善意的準則,且新的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應當適用于整個特許經營系統。這不應被理解為是對加盟店續約權的限制或損害。
第二十一章 合同終止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合同終止的情形
本合同除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之外,分部或加盟店均不得擅自終止合同的履行: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期限屆滿;
(三)分部與加盟店協商終止;
(四)一方宣告破產或宣告解散;
(五)多數加盟店連續兩年發生經營虧損;
(六)法院、政府行政決定要求加盟店終止營業;
(七)因一方違約行為而被仲裁機構裁決解除本合同;
(八)用于特許經營的主要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
(九)_________。
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后,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方可終止合同。未能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
第一百二十四條 分部的解除權
加盟店有下列重大違約行為之一的,分部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解除權:
(一)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參與競爭的;
(二)未經分部同意轉讓本合同或轉讓其股權的;
(三)未經分部同意進行分立、合并的;
(四)未經分部同意以承包、租賃、合作等方式轉移經營權的;
(五)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總部的重大商業秘密的;
(六)未經分部同意出讓用于特許經營的主要財產的;
(七)逾期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超過_________天的;
(八)_________。
加盟店連續兩年未能完成銷售指標的,以及分部對加盟店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罰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有權解除合同:
(一)超過分部規定的期限仍未作出令人滿意的改進的;
(二)在1年內受到分部_________次以上處罰的;
(三)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留解除權
在加盟店發生破產、無力償還債務及其他情形時,未經總部的預先書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獲得本合同中分部許可加盟店使用的權利,不論債權人對加盟店享有何種權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書,否則,分部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條 加盟店的解除權
分部及總部有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下列重大違約行為之一的,加盟店有權解除本合同:
(一)違反區域保護的規定使用特許經營權的;
(二)無故停止向加盟店配送產品或原料的;
(三)許可使用的商標因未續展而喪失商標專用權的;
(四)許可使用的專利因未交納年費而失效的;
(五)公開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的;
(六)________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盟店亦可解除本合同:
(一)許可使用的商標被撤銷注冊的;
(二)許可使用的專利被宣告無效的;
(三)喪失許可使用的著作權的;
(四)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公開的;
(五)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七條 區域特許合同的終止
總部與分部協商一致終止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的,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解決本合同的繼續履行或終止事宜。
因總部或分部違約解除區域特許經營合同而造成本合同終止的;或因分部違約而終止區域特許經營合同,但由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新的分部繼續履行本合同的,違約方均應當同時承擔對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給予加盟商賠償。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排
經總部同意,分部轉讓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和執行。
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無論因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終止時,總部有權在下列方式中選擇任意一種方式,加盟店應當遵從總部的決定:
(一)本合同同時終止;
(二)本合同由總部繼續履行;
(三)本合同由新成立的分部繼續履行。
因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或分部違約終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_________期限內應當繼續使用總部的特許經營權進行營業,以保證加盟店的營業不至突然中斷。總部決定加盟店的合同終止執行的,加盟店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終止程序終止加盟店的營業。
因分部違約終止本合同,由分部對加盟商承擔違約責任;總部決定以自己名義或指定新的分部繼續本合同時,不承擔依照本合同對加盟商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合同終止的執行
分部或加盟店要求終止本合同的,應當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終止合同的理由,并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方可終止本合同。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申請仲裁,經仲裁裁決終止本合同的,方可終止本合同,不得擅自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無論對方是否發生足以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分部或加盟店違反上述規定終止本合同履行的,視為其單方違約解除合同,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在本合同終止后_________日內,加盟店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享有的權利;
(二)撤除與總部商標(品牌)有關的內外裝修、招牌、廣告牌等標志;
(三)將與特許經營系統有關的徽記、標志、廣告等交還分部;
(四)將分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涉及總部商業秘密的文件交還分部;
(五)返還分部指定的使用總部商標與品牌的商品;
(六)清算對分部、供應商、客戶的債務;
(七)將租賃的設備與物品返還分部;
(八)_________。
加盟店未履行前款第二項義務時,分部可自行執行,所需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第一百三十條 優先受讓權
在本合同終止時,分部對加盟店的下列財產或財產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一)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承租權);
(二)加盟店經營場所房屋的所有權(或承租權)及_________的所有權;
(三)戶外廣告牌的發布權;
(四)_________。
上述財產的轉讓價格按市場價格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應共同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格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存貨處置
在本合同終止時,分部沒有義務回購加盟店的存貨,但應允許加盟店以特許經營系統的名義在合理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_________個月)銷售存貨。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證金的返還
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在加盟店按照本合同第一百二十九條全部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完成后滿_________個月,分部將保證金返還加盟店。
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新的分部接管加盟店時,分部收取加盟商的保證金,應當移交給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新的分部。
第二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因一方的違約行為構成解除本合同的條件,對方除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外,有權要求違約方同時或單獨償付違約賠償金。
違約賠償金按照違約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特許權使用費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數的倍數計算,但最少不低于_________倍。合同履行期限不足一年的,特許權使用費以_________為標準計算。
第一百三十四條 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加盟店延期向分部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款項(包括罰款),將追加每日1‰的滯納金,自該款項應付之日起開始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第一百三十五條 罰款
對加盟店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分部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根據違約行為的情節在下列處罰標準的范圍內斟情予以處罰:  
┌───┬────────────┬──────┐
│序號 │  違約行為      │處罰標準(元)│
├───┼────────────┼──────┤
│  1 │違反規定使用分部知識產權│      │
├───┼────────────┼──────┤
│  2 │超出特許區域開展業務  │      │
├───┼────────────┼──────┤
│  3 │違反經營手冊的規定   │      │
├───┼────────────┼──────┤
│  4 │違反工作指令      │      │
├───┼────────────┼──────┤
│  5 │未按規定簽訂保密協議  │      │
├───┼────────────┼──────┤
│  6 │未按規定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
├───┼────────────┼──────┤
│  7 │違反規定行使訴權    │      │
└───┴────────────┴──────┘
┌───┬────────────────────┬──────┐
│ 序號│     違約行為           │處罰標準(元)│
├───┼────────────────────┼──────┤
│  8 │不按規定行使訴權            │      │
├───┼────────────────────┼──────┤
│  9 │侵犯消費者權益             │      │
├───┼────────────────────┼──────┤
│  10│違反規定發布廣告            │      │
├───┼────────────────────┼──────┤
│  11│不按照規定開展廣告與促銷活動      │      │
├───┼────────────────────┼──────┤
│  12│違反規定采購商品            │      │
├───┼────────────────────┼──────┤
│  13│銷售不符合質量的產品          │      │
├───┼────────────────────┼──────┤
│  14│不執行規定的銷售價格          │      │
├───┼────────────────────┼──────┤
│  15│不履行售后服務的職責          │      │
├───┼────────────────────┼──────┤
│  16│公開發表不利于總部及系統形象與聲譽的言論│      │
├───┼────────────────────┼──────┤
│  17│不按規定報送財務報表          │      │
├───┼────────────────────┼──────┤
│  18│拒不接受財務審計            │      │
├───┼────────────────────┼──────┤
│  19│拒不接受檢查              │      │
├───┼────────────────────┼──────┤
│  20│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      │
├───┼────────────────────┼──────┤
│  21│擅自中止加盟店的營業          │      │
├───┼────────────────────┼──────┤
│  22│不桉規定參加培訓            │      │
├───┼────────────────────┼──────┤
│  23│不按規定處理消費者的投訴        │      │
├───┼────────────────────┼──────┤
│  24│不按時支付供應商的貨款         │      │
├───┼────────────────────┼──────┤
│  25│違反規定向客戶收取費用         │      │
├───┼────────────────────┼──────┤
│  26│對員工的違規行為不予以處罰       │      │
├───┼────────────────────┼──────┤
│  27│……                  │      │
└───┴────────────────────┴──────┘
對上表以及經營手冊未規定處罰標準的違約行為,分部有權在修訂經營手冊時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加盟店受到處罰后,應當及時予以改進,在分部規定的時間內未改進的,視為新的違約行為,分部有權再次予以加倍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 類推適用
對加盟店違反本合同規定,或本合同雖然未明確規定但其行為損害了總部、分部及特許經營系統的形象或利益,分部可以比照最相類似的行為對加盟店予以處罰。
第一百三十七條 減輕與免予處罰  
對加盟店的違約行為,分部可以根據加盟店的悔改態度、補救措施等情節,減輕或免予處罰。
第一百三十八條 加盟店對員工的處罰
加盟店對員工應予處罰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處罰。所得罰款作為加盟店獎勵基金使用。
加盟店怠于履行對員工的處罰職責,分部有權根據該員工的違規行為對加盟店處以_________倍以內的罰款。
加盟店員工的行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視為加盟店的違約行為,由加盟店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總部對加盟店的處罰
對加盟店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如果分部不予以處罰的,總部可以行使處罰權。
第一百四十條 告知與申辯
分部在對加盟店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加盟店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處罰的結果,并告知加盟店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加盟店應當在收到分部擬作出處罰的通知后_________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分部應當充分聽取加盟店的陳述和申辯,對加盟店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加盟店提出的理由成立的,分部應當采納。分部不得因加盟店的申辯而加重對加盟店的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 處罰時效
分部對加盟店違約行為的處罰,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逾期不得予以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解除權的放棄
分部或加盟店因對方的違約行為享有解除合同權而不解除合同時,不影響其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以外的違約責任,但權利人在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后不得再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第一百四十三條 處罰的執行
根據本合同所作出的處罰,加盟店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分部交納罰款。所得罰款作為__________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分部要求加盟店作出的改進,加盟店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實施,并將改進情況書面報告分部。分部在必要時,將對加盟店改進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二十三章 爭議與解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協商
分部和加盟店均充分地認識到,在長期的合作中產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協商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雙方均愿意本著公平的原則與合作的態度解決發生的爭議,共求發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加盟店的申訴
加盟店對與分部之間的任何爭議,均有權向總部提出申訴。對分部終止本合同及_________等嚴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申訴,總部在受理申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其他事項的申訴,總部保留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利。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申訴的裁決
總部在處理加盟店的申訴時,應當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有關證據,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總部作出的裁決,分部和加盟店均應當予以充分地尊重,并按照總部裁決執行;但是,總部的裁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服總部裁決的,均可將爭議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七條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果未能協商解決,除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均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一致認識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是消除分歧,保障合同順利執行的有效途徑,不得因為將爭議提交仲裁而影響雙方的合作。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仲裁前置
分部或加盟店如需解除本合同,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如未能協商一致,只有經仲裁裁決解除合同的,方可終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經仲裁裁決前擅自終止合同的履行,否則,擅自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將喪失勝訴權,并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違約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擱置爭議
加盟店同意,因分部按照本合同規定對加盟店進行處罰的爭議,加盟店應自處罰決定書送達加盟店之日起經過_________日,方可申請仲裁。
第一百五十條 訴訟
對加盟店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的范圍,制造、銷售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產品(服務)的行為,不屬仲裁協議管轄的范圍,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五十一條 仲裁(訴訟)費用
依據本合同規定提起的訴訟、仲裁,敗訴的一方應負擔勝訴方因此而發生的合理的開支,包括律師費、調查費、鑒定費、公證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但不超過勝訴金額的_________%。
上述費用的負擔,可以在提起訴訟、仲裁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案件裁決之后向對方提出付費要求。如未在提起訴訟或仲裁時一并申請裁決,因此而發生爭議,應按本合同規定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送達
分部或加盟店向對方送達文件,應當將原件直接送達收件方,或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收件方收到文件后應當立即簽署送達回證并加蓋公章,將送達回證交送達方收存或傳真給送達方。
收件方拒絕提交送達回證的,送達方可以掛號信函、特快專遞或電報的方式送達,信件或電報發出即視為送達。特殊文件需要公證送達的,公證送達。電報送達和公證送達的費用由收件方負擔。
第一百五十三條 合同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由總部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總部作出的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無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圍內無法執行,除另有約定之外,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或履行。
發生上述情形時,分部經總部同意可以有效條款代替無效條款,或者將無效條款修改為合法有效的條款。
第一百五十五條 標題
本合同中的所有章、條的標題是為了便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不作為解釋合同條款的依據。
第一百五十六條 接替營業
如分部認為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分部有權派出代表臨時接替加盟店的營業。經分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營業后,將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分部接替加盟店營業期間產生的收益和損失,以及分部因此產生的費用,均由加盟店承擔。
第一百五十七條 雇傭限制
未經分部同意,加盟店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雇傭特許經營系統內的現職雇員(含兼職),以及被總部及網絡成員開除或除名的雇員。加盟店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雇傭的,在知悉情況后,應當立即解除雇傭關系。
第一百五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一系列附件,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簽署的其他文件:
(一)《特許店經營手冊》;
(二)《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三)《專利實施許可協議》;
(四)《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協議》;
(五)《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
(六)《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協議》
(七)加盟店及其董事、經理、_________簽署的《保密協議》;
(八)加盟店及其董事、經理、_________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
(九)《擔保協議》;
(十)《特許經營加盟說明書》及附屬文件;
(十一)《特許經營加盟申請書》及附屬文件;
(十二)_________。
第一百五十九條 替代責任
由于加盟店銷售的產品(服務)及其他行為損害了第三人權益時,加盟店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因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與品牌而向總部或分部主張權利的,總部或分部應當盡力維護系統的的合法權益。總部或分部因此而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具體確定系統內部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如屬加盟店過錯的,加盟店應當承擔總部或分部對外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分部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第一百六十條 擔保
保證人對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擔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期間為2年,自加盟店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保險
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投保險別、投保金額和投保范圍辦理有關財產、人身保險。其中,_________保險應指定總部為受益人。
第一百六十二條 非盈利保證
在簽訂本合同前,分部向加盟商詳細說明了開辦加盟店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難及合同內容。分部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對加盟店開展業務作出的盈利保證。
第一百六十三條 商業風險
加盟商認識到投資特許經營的商業風險,特許經營并非簡單的復制,而是一項依賴于加盟商的獨立努力、商業判斷與技能、市場條件等因素的商業活動。加盟商將通過培訓等途徑使自己掌握加盟店的操作規范與方法。加盟商將與分部同心協力以完成本協議的宗旨和目標。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不可抗力
分部或加盟店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發生后24小時之內,分部或加盟店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簡要通知對方。不可抗力結束后_________日內,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影響程度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除非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通知的情形之外,如未按時通知,則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
第一百六十五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二份,分部和加盟商各保存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總部保存_________份,分部保存_________份,加盟商保存_________份。加盟店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合同副本,應當向分部申請,加盟店不得復制本合同。
加盟商應當對本合同文本采取保密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統一保管,加盟店有關人員需查閱本合同文本,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查閱制度,經加盟商(負責人)批準后,在指定地點查閱。
因訴訟所需,可以將本合同復印件提交仲裁委員會、代理案件的律師,但應與代理律師簽署保密協議。
第一百六十六條 聲明
加盟店聲明:加盟店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已經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條款的含義,同意簽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二十五章 附則——術語定義
本合同——指分部與加盟店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的總稱。
主合同——指分部與加盟店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不包括合同附件。
附屬協議——本合同附件中標明“協議”字樣的附屬文件。
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總部與分部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店——指特許經營系統設立的營業機構,包括總部、分部的直營店和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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