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產權轉讓協議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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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方:×××××企業有限公司
×××××廠 (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注冊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注冊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信息產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市××路××號××大廈××層 郵編:
營業執照注冊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就上海×××廠房地產出讓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標的
甲方遵從本協議約定,向乙方出讓上海×××企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上海×××廠位于上海市楊浦區通北路 號的房地產,并包括該廠區內的建筑物附屬及配套設施。
該出讓的房地產權為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楊字( )第 號。整個產權占地面積為 平方米。房地產權證中為新建廠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現有實際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和在建廠房 平方米(共三層,結構已封頂)。(權證是房地合一嗎?)
附屬及配套設施包括:電、水、煤氣、通訊、排污等用房和設備,同時包括廠區內所有地下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條 產權基本情況
乙方受讓的上海×××廠房地產,主要由辦公樓(共地面 層、地下 層,約 平方米,建于 年)、老廠房(層,約 平方米,建于 年)、在建廠房( 平方米,結構封頂)、以及機房、鍋爐房、配電房、工房、堆煤場等組成(具體詳見協議附件中的產權平面圖),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項目標的。
乙方受讓房地產權的實際建筑面積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三層廠房 平方米。其中,已經完成三層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按原規劃部門的批準的建筑面積增容到 平方米(增至共 層)。由乙方另行投資并繼續以甲方的名義建設至項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號為滬規建( ) 號,施工許可證號為 號。
第三條 轉讓價格及承擔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上海×××廠全部房地產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柒仟捌佰萬圓整(¥ 萬元)。
2.房地產產權買賣的相關稅、費等按政府的現行規定各自承擔,土地出讓金由乙方承擔,房地產評估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如無具體規定的其他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配套設施中的水、電、煤氣、通訊等,在辦理產權轉讓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或重新申請),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廠房交付前的水、電、煤氣、通訊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支付;廠房交付乙方后則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四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雙方確認的產權轉讓總價,以第一條中所述的建筑總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本協議約定的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與產權登記證有差異,則以產權登記證上的實際有效面積為準。(實際有效建筑面積應該除去已經拆除的房子)
產權過戶后登記的面積與第一條所述面積發生差異(不包括新廠房),差異部分應按相應的比例予以找補。(新、老廠房,辦公樓,附屬建設等,按各自在轉讓總價中所占比例計算找補金額)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將轉讓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甲方指定的開戶銀行:
帳號:
1.首期付款:自本協議生效起的(改成二)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價的 %,即人民幣 元整(¥ 萬元)。
2.二期付款:在建廠房建到五層封頂時,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金的 %,即人民幣 元整(¥ 萬元)。
3.三期付款:在雙方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原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交上海市楊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正式交易手續。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產買賣受理單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 %,即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4.四期付款:在楊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核發過戶后新的房地產證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20%,計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
5.最終付款:本協議簽訂生效起十個月內,乙方支付最后一筆款,即轉讓總價的20%,計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移交全部廠房、場地及相關設施。
第六條 產權交付及產權登記過戶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內,向乙方交付在建廠房的有關項目資料復印件,雙方另行簽訂在建項目的交接協議書。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相關的全套資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產。xx年房地產權轉讓協議書
第七條 雙方的違約責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內,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本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按總轉讓款項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愿意繼續履行協議,經甲方同意,協議繼續履行,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項指依照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項的差額。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產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交付房產或相關手續的,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30天,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產權轉讓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方解除協議的,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協議通知到達之日起5天內退還全部已付的款項,并按協議總轉讓價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經乙方同意,協議可以繼續履行,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項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八條 其他責任
1.甲方保證轉讓的上海×××廠房地產權利沒有糾紛,轉讓前的所有債務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或發生其他債務糾紛等,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作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保證受讓上述房地產而支付的資金為乙方正當合法所有,并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利過戶登記手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房地產轉讓款和廠房建設款。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如與房屋買賣合同有抵觸,以本協議為準。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及買賣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轉讓的上海×××廠廠區平面圖、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雙方營業執照、企業結構代碼證。
第十一條 本協議及附件共頁,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轉讓方:上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海×××廠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浙江××信息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上海×××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