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買賣合同(樣式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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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賣出、乙方買進后記機器。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為 。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后記的機器安裝于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甲方于乙方按第二條第2項規定的方式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乙方時,若發生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免除乙方支付價金的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后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后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因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使用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該機器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余定金退還乙方。無論乙方是否使用,從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規定的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內交付機器。此期限屆滿,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所列之定金以及與定金等額的損失賠償。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