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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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個人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寫明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 8、合同應約定是否同意轉租。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東莞房屋租賃合同樣本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沖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