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縣中藥材收購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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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養方(甲方):
收購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種養產品收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產品基本要求:產品名稱: ,品種規格: ,交貨時間及數量
價格/保護價:
第二條 質量要求:
第三條 種苗提供方式為□甲方自備;□乙方提供。提供種苗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為: ;
種苗應滿足的條件為: ;對種苗驗收的方式為: 。種苗價格為 元/株,合計 元,種苗價款結算方式為:□甲方于 年月 日 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貨時抵扣收購款。
第四條 收購保證金:乙方(□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購保證金元。交貨時保證金應(□抵作收購款/□返還乙方)。保證金支付后,因乙方違約解除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因甲方違約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五條 種植具體要求及乙方的技術指導與培訓:
第六條 交貨方式: ;地點:
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
第七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延遲交貨或乙方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乙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乙方應在 日內書面
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將產品或乙方提供的種苗擅自轉讓或變賣的,應按照該部分產品或種苗市場價格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乙方提供的種苗、技術指導培訓或提出的種養要求存在差誤等問題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5、乙方未按約定收購符合要求的產品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
成的損失。
第九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十條 合同解除條件: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全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文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份 份,乙方 份,工商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種養方(簽章): 收購方(簽章):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