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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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從屬專利是指前后兩個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系,在后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落入在先專利的專利保護范圍之內。
所謂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具有存在兩個專利,在先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在后專利的實施;
(2)在先專利和在后專利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
(3)在后專利相對于在先專利來說,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即在技術上有較突出的貢獻并且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意義。 在存在從屬專利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兩專利權人都希望獲得對方專利實施權的局面:一方面,在后專利的專利權人雖然取得專利權,但因為該技術處于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在取得在先專利權人同意前不能實施該專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專利在技術上比在先專利先進,在先專利權人也希望實施更為先進的技術。
一般而言,通過“交叉許可”往往能夠解決上述矛盾,但是,在實踐中,在先專利權人可能出于競爭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從而阻礙了在后專利所保護的技術的實施,因此有此情況下給予強制許可。
由于在先專利權人一般也希望能夠實施在后專利的技術,考慮到在先專利權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在先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后專利的強制許可。
附:相關法律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責任編輯:黃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