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章程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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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____。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_________;開辦資金:_________元。(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九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