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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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1.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記載有旅游路線、景點、餐飲、車輛、購物、費用等具體安排的行程單作為本合同附件。
2.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旅行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積極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不得超過壹次,并不得安排自費項目、醫療咨詢。安排購物活動超過壹次或安排自費項目、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200%支付違約金。
5.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旅行社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否則除返還相應費用外,還應當支付與相應費用等領的違約金。
6.旅行社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領返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的50%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在出發后不得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此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7.旅游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對旅行社給子必要的協助,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8.旅游者在出發前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游者在出發后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剩余旅游費用。
9.旅游者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返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10.旅游者應當對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包括自身損失以及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11.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千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或向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栽協議中請仲栽。
13.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旅游局便民電話:(010)65130828
旅游者姓名:______________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