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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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雙方:
承攬方:××縣木具廠 以下簡稱甲方
定作方:××縣百貨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乙方加工柜臺,貨架,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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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規格(長,寬,高cm)│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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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柜臺 │130×40×90 │ 件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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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臺面柜臺 │180×100×95 │ 件 │ 10 │其中不│
│ │ │ │ │帶抽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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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臺面柜臺 │180×100×95 │ 件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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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布貨架 │180×40×200 │ 件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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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百貨電器貨架 │180×80×200 │ 件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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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貨貨架 │180×50×200 │ 件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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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一、材種:柜臺,貨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圖紙所標尺寸做。
三、嚴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縫、肩角結構必須嚴密,堅固、表面必須平整光滑,木材無形變,翹曲,撥縫,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齊,四周不得有翹起,脫膠現象;玻璃位置以圖紙標示為準,保證方正,平直,安裝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質量要求和圖紙,先做規格樣品,由縣物價局核定價格后,雙方代表當面封存樣品,作為驗收的依據。
第三條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條 圖紙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復,有權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 工程價款:按核定價格單計算款25000元。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廠驗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內必須到廠驗收。驗收標準以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為標準,數量以合同規定為標準。雙方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由縣物價局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貨。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必須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交貨地點在乙方百貨大樓,由百貨公司供銷科收貨,驗收合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由甲方負責包裝,以定作物不受損壞為準;每件包裝費均按4元計算,共計980元,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由甲方負責運輸,每件運輸費用均按2元計算,共計490元,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運輸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 本合同簽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給付預付款20000元(貳萬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時,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的應返還。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驗收合格后,即辦理移交手續,據以結帳,并在收貨后十五天內通過銀行付款。
第十二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甲方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三、因甲方包裝不善造成定作物毀損的,由甲方賠償損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應當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價款總值20%的違約金。
六、由甲方負責送貨的,如運輸中造成定作物損壞,甲方應當負責修理,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否則乙方有權拒收。
第十三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如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二、乙方如中途廢止合同,應償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價款總值30%的違約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供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乙方應當償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損失。
四、乙方如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五、乙方如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如變更交付定作物的地點,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甲方在經有關部門證明后,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不可抗力的損失是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責任;在乙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乙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辦理本合同公證的公證機關申請調解,或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經公證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公證處,縣物價局,縣建設銀行各存一份。
甲方:××縣木具廠(蓋章)
代表人:黃華新(簽名)
地址:七都鎮
電話:66.8971
開戶銀行:××縣支行七都鎮營業所
帳號:104750
乙方:××縣百貨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關中山街5號
電話:33.7347
開戶銀行:××縣支行
帳號:003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