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服務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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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居民身分證號碼: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相關人員: 產婦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_________ 嬰兒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_________ 嬰兒安排:_________(隨同產婦進住/單獨托嬰) 緊急聯絡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與產婦或嬰兒關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關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后,以資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稱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條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務項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稱為坐月子中心為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者,依有關法律、法規或誠信原則確定。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其效力優于本格式合同條款。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清楚載明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間,該預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內,均屬有效期限。 合同實際生效日以進住坐月子中心當日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建筑物須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的相關規定,其設備應合乎產后護理機構的設置標準。 第四條 乙方提供下列服務(內容及收費詳如附件): 1.配備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或嬰兒作健康狀況的評估。 2.嬰兒居住的場所、哺乳、洗滌工作、奶粉或其他相關物品的提供。 3.產婦居住的場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滌。 4.產婦照護嬰兒的教導及健康恢復課程。 5.書報雜志的提供。 第五條 本合同的預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六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探視產婦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探視嬰兒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其余時間非經產婦及乙方的同意;單獨托嬰的情形,非經甲乙雙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視。 第七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許推銷人員進入向產婦推銷物品。 第八條 乙方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及安全管理事項,應善盡其義務。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征得產婦的書面同意,如為單獨托嬰的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產婦出院時,應將嬰兒一并辦理出院,如有延長托嬰的需要者,有關托嬰的內容及費用應另行約定。 第九條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采取適當救護措施,并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十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無法接受乙方的服務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僅可沒收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存續中,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須出院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將預約定金抵充作為住院費用的一部分,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證明有前項的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產婦或嬰兒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接受乙方的服務的,乙方可終止合同,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請求終止合同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但不得逾越全部費用的10%。 第十四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可請求合同終止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時,并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因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造成產婦或嬰兒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依第十五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每一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七條 因本合同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 第十八條 本合同成立后,可經雙方同意增減費用或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條 其他協議事項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