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抵押借貸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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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______縣______鄉(鎮)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總額為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分 期 借 款 計 劃分 期 還 款 計 劃年月日金額(大寫)月利 率用 途年月日本 金 第二、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以 ,價值 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 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 款 方借款單位(人):(章) 負責人: 財會人: 貸 款 方貸款單位(人):(章)負責人:經辦人:公 證 單 位公證機關:(章) 公證機關負責人:(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