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家庭裝修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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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孫xx與白xx達成口頭協議,由白xx負責裝修孫xx的二居室商品房,工程款共計3萬元,工期1個月。孫xx付款后,白xx組織人員進駐場地開始施工。由于施工中白xx不負責任,到處接活,人手常常不夠,于是白xx招募一些臨時人員幫忙,這些人員往往素質不高,或者沒有裝修經驗。并且由于白xx拖欠工人工資,故工人消極怠工,以至工程施工后3個月尚未完工,導致孫xx無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時由于施工人員不慎,造成孫xx樓下房屋漏水,造成樓下住戶支付修復費5000元。隨后孫xx發現,裝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質量嚴重不合格,存在衛生間門歪曲,木線有縫隙,玻璃松動,整體墻面光潔度不夠、不均勻,門套歪曲不在一個平面,背面不對稱等問題。孫xx與白xx數次交涉,但是白xx不是對孫xx避而不見,就是推托責任,說裝修的問題應找木工趙**和水泥工王**而不應由其負主要責任,還數次說忙完手頭工程就幫孫xx解決裝修問題。但要追回一定的施工費。孫xx和白xx協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白xx退還全部工程款,并賠償其在外租房的費用及向樓下居住戶支付的修復費用。 【審理結果】 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委托建設監理公司對孫xx裝修工程進行鑒定,認定孫xx房屋已做裝修工程價值11600元,該工程不合格部分修復費用15750元。同時,調查查明白xx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經營資格。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孫xx與白xx 所達成的裝修工程口頭協議無效,并判決如下: 1.判決白xx退還孫xx裝修工程款20400元; 2.判決白xx支付孫xx修復費15700元; 3.判決白xx支付孫xx在外租房的費用及向樓下居住戶支付的修復費用共計6360元。 【精典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認定和的責任問題;二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1.合同有效性的認定及無效合同的責任劃分。 孫xx與白xx所達成的是一個口頭合同。根據《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也規定,凡沒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可見,本案中白xx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而擅自承擔家庭裝飾工程,其與孫xx所達成的合同因白xx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而擅自承攬家庭裝飾工程,其與孫xx所達成的合同因白xx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成為無效合同,根據上述法規定,該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返還財產:合同被認定無效后,雙方應將財產關系回復到前的狀態,已從對方取得財產的一方,應將其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現孫xx已將工程款支付給白xx,白xx本應全部予以返還,但白xx已做裝修工程部分已與孫xx有房屋相結合,成為孫xx房屋的添附價值,故此部分工程款無需返還,白xx應返還余下的工程款20400元。 (2)賠償損失:凡無效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使當事人蒙受財產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因白xx施工質量不合格而導致孫xx所需付出的修復費用,和因白xx施工導致孫xx無法在家中居住而付出的租房費用,均屬“因無效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使孫xx蒙受的財產損失,白xx作為此無效合同中有過錯的一方,依法應予賠償。 2.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由于施工操作的不慎,造成樓下房屋漏水,構成了對樓下居住戶的侵權,施工人員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樓下居住戶予以賠償。孫xx與白xx簽訂了裝修合同,白xx及施工人員即為孫xx的雇傭人員,則白xx為施工人,應承擔此侵權責任,所以本案中要修復費用,理應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