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賬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賬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賬面余額。
第十二條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賬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賬面余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及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本條規定了凡是投保財產,被保險人必須對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險人對投保財產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否則不能投保。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本條指投保上述財產無一定價,保險金額很難確定,風險也較特別,因此必須經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事先特別約定,在保險單及明細表上載明,才能承保。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本條所列明的財產不屬于本保險標的承保范圍,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財產或利益,如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及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等。
(二)不是實際的物資,如貨幣、票證、有價證券。
(三)不利于貫徹執行政府有關命令或規定,如違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屬于本財產保險范圍,如運輸過程中的物資、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和畜禽類等,應由其他險種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本條款保險責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險標的只有在遭受本條所列災害、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保險責任內的災害、事故具體有以下幾項:
(一)火災
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玷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屬于火災責任。
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體變為蒸氣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的爆炸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鍋爐爆管不屬爆炸事故。鑒別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問題,以勞動部門出具的鑒定為標準。
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
(三)雷擊
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
1.直接雷擊: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
2.感應雷擊:由于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浸泡、沖散、沖毀等損失都屬洪水責任。
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不屬于洪水責任。
(六)臺風
臺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是否構成臺風以當地氣象站的認定為準。
(七)暴風
暴風指風速在28.3米/秒,即風力等級表中的11級風。本保險條款的暴風責任擴大至8級風,即風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構成暴風責任。
(八)龍卷風
龍卷風是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一般在79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構成龍卷風以當地氣象站的認定為準。
(九)雪災
因每平方米雪壓超過建筑結構荷載規范規定的荷載標準,以致壓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為雪災保險責任。
(十)雹災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災害。
(十一)冰凌
即氣象部門稱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災。
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至于一般的冰凍損失,如露天磚坯凍裂,水管凍裂等都不屬冰凌責任。
(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塊突然爆發的洪流,隨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風化、雨蝕、崖崩下塌或山上巖石滾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逶濕而崩塌。
(十四)突發性滑坡
斜坡上不穩的巖體、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十五)地面突然塌陷
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此外,對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筑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險標的的損失,也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對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導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內。
(十六)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凡是空中飛行或運行物體的墜落,如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都屬于本保險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因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以先給予賠償,然后向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
建筑物倒塌、倒落、傾倒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視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責任負責。如果涉及第三者責任,可以先賠后追;但是,對建筑物本身的損失,不論是否屬于保險標的,都不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本條第一款所指停電、停水、停氣所致保險標的損失,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才屬保險責任:
1.必須是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并自己使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包括本單位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專用設備,以及本單位擁有所有權又與其他單位共用的設備。所謂設備包括:發電機、變壓器、配電間、水塔、線路、管道等供應設備。
2.限于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三停”損失。
3.僅限于對被保險人的機器設備、在產品和貯藏物品等保險標的的損壞或報廢負責。例如印染廠因發生屬本條責任范圍的停電,使生產線上運轉的高熱烘筒停轉,烘筒上的布匹被燒焦;又如藥廠因同樣情況停電,使冷藏庫內的藥品變質,屬保險責任。
本條第二款指已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所列災害事故,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屬于本保險賠償范圍。但對非保險財產的損失則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