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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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 廣東省東莞市勞動局印制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甲方)確定招用勞動者(乙方)后,需簽訂本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乙方口頭同意錄用而不愿簽訂本合同的,甲方應作不同意招用處理;乙方同意簽訂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上不簽訂本合同并對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三、本合同必須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親自簽名或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五、工時制度分為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種。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六、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等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確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第三條 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處 市 鎮街(區) 社區(村)廠區(公司、門店)的 部門 崗位工作。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是 ,甲乙雙方并按以下第( )項明確: (1)乙方工作的崗位,不屬于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 (2)乙方工作的崗位,屬于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該崗位有可能對乙方身體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損害。 甲方將按特殊崗位和工種保護的有關規定,提供安全、衛生和職業病的防護知識培訓和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五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3個月內),乙方應當服從。如甲方需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3個月以上),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該協議書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確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工作時間,不存在意義上的加班。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甲方經勞動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以 (周/月/季/年)為計算周期,綜合總工時符合國家規定。 第七條 在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情況下,因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乙方協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總時數符合國家規定。 第八條 甲方依據本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相關規定,每年適當安排乙方休節日假、年假、婚假、產假、看護假、喪假等帶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執行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按下列第( )( )種方式核發乙方工資: (1)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2)計時工資:崗位工種標準為 元/時,來計付乙方的月工資。 (3)計件工資:甲方按公布的本單位制定計件單價制度,來確定乙方的計件工價及計付乙方的月工資。 (4)不定時工資或固定工資: 元/月。 第十條 甲方根據單位的經營狀況和工資分配制度、集體工資協商結果,適時調整乙方工資。 第十一條 甲方每月 日如期支付 (當月/上月)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執行所在地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比例分別繳交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規定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 乙方工傷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給予工傷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女職工、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 第十六條 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職業病防護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須自覺遵守和執行甲方的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防護措施,進行生產和工作。 第十七條 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崗位工種,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及防暑降溫等津貼,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第十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應自覺遵守,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一條 如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專業技術培訓,應補充訂立培訓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雙方應補充簽訂保密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競業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經濟補償的金額、違約金等事項。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某項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新簽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擅自離職15天后或1年曠工屢計超過30天的,甲方可單方即時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處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可追究乙方的違紀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乙方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愿供職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2)乙方被判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貪污、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營私舞弊、罷工及怠工、不良行為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反勞動紀律、廠紀廠規經教育不改被給予開除處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費留學和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脅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強迫勞動,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5)甲方連續2個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資的;(6)經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和嚴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條款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條(1)~(2)項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按本條(3)~(7)項解除合同的,除乙方離職出境定居按規定需支付一次性離職費外,甲方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屬本條(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辭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3)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甲方又無法調劑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及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單位規章制度允許甲方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辭職:(1)乙方因結婚或照顧家庭等原因而要離職的;(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期終結而本人要求離職的;(3)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允許乙方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時如未能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的,應當按乙方當年正常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對方。 本條中屬甲方辭退(1)~(3)項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負傷而辭退的,還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屬本條乙方辭職(1)~(2)項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2)項須按規定支付工傷相關待遇。屬本條甲方辭退(4)和乙方辭職(3)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規和甲方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來決定是否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嚴重違法、違紀等原因被開除、除名或辭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已喪失或者部份喪失勞動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仍需住院治療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節日、各種假期及補休中的;(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如下法定終止條件之一出現,即終止: (1)本合同期已滿,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內;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本條(3)、(4)項終止合同的,甲方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條 經濟補償金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乙方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平月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按該社平月工資3倍限額支付,并且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XX年。 第三十一條 確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甲方需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給乙方,并在15天內辦結工作交接和解除或終止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手續,甲方不得無理扣壓乙方的工資、個人證件及拒辦相應的養老、失業救濟等社會保險和乙方檔案轉移手續。 九、違反合同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情形: (2)乙方違約情形: 十、調解與仲裁 第三十三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應先到所屬地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如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監督履行。 第三十六條 下列甲方規章制度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第三十七條 雙方約定(不夠寫可加附件): (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約定的工時工作制度、勞動報酬標準無異議,并保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不再就月工資金額和加班工資標準再追究對方的責任。 (2) (3) (4) (5)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