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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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甲方)因 一事,委托湖北楓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助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切實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向律師提供真實的證據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有權終止代理,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委托,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務范圍及權限:
六、甲方應于本合同簽字生效后及時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港幣/美金 元。律師在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所支出的辦案費用,包括差旅費、
出差補貼、交通費、鑒定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及其他必要開支
的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七、雙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發生爭議,由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其他約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務完成時止。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甲方: 乙方:湖北楓園律師事務所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第一條 委托事項: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特聘請乙方律師胡文林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現經甲乙雙方按照平等、互利與互助原則充分協商,自愿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第二條:甲方對乙方的授權為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接收法律文書,代為出具律師函,代為和解,參加調解,代為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上訴等。條三 甲方義務1.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代理律師敘述受托事項具體情況,及時提供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2. 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代理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以及處理代理事項的各項工作;3. 甲方應當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及時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對乙方代理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具體、合理;4.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用。第四條 乙方義務1. 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完成甲方委托事項;2. 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權益;3. 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委托事項承辦行政機關的要求,及時、全面報送各種符合行政機關要求的材料,準時參加各項代理活動;4. 乙方律師應當與甲方保持密切聯系,及時轉達和解決承辦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各項要求,及時通報代理事項進展情況;5.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保守獲知的甲方資料的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7. 乙方律師應當為甲方代理事項單獨建立文書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時應當及時歸還甲方。第五條、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應只限于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沒有合同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第六條、雙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 萬元人民幣,如果在服務過程中發生了乙方指派律師為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所必需的差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甲方應根據自己的財務制度規定予以實報實銷。第七條 合同變更本合同如果需要補充、變更或者終止,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第八條 合同解除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1.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代理律師;2. 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3. 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1. 甲方的委托事項或者指示、要求違反法律、違反律師執業規范;2. 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案件事實等情形;3. 甲方逾期十日,經催繳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第九條 違約責任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代理費。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或者保管規定,具有代理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一經有權機關確認,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無故終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師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用。第十條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辦理完成時終止。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師事務所代表: 代表: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