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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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包括如下情況:
(1)在國家出現緊急情況或非常情況時,如發生戰爭、自然災害等情況;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國防、國民經濟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涉及國防安全的重要專利發明,如對于某先進武器的發明專利等;
b關系國民經濟的重要發明專利,如治理污染的發明專利等;
c公共衛生方面的發明專利,如某種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發明專利等。
規定公共利益強制許可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
與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實施專利實施許可不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時的同時應當指定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實施該專利技術。
附:相關法律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黃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