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金額確定及還債和解契約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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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x x x(以下簡稱甲方),債務人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賒帳債務金額及其支付方式以如下互讓方式和解。
爭執內容:
甲、雙方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維持商品(銅板、鋼管等鋼鐵制品)交易契約,其賒帳債務的余額,甲方主張享有債權人民幣x x元整,乙方則主張不負任何債務,經調查甲、乙雙方的帳簿、票據后,雙方和解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承認本日積欠甲方賒帳債務人民幣x x元整,并自本日起以至債務清償日止,以日息x分計算全部利息,并承擔償還義務。
第二條 乙方對前條債務的本金人民幣x x元整,如下分次親自送達或送至甲方住所。
1. 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支付x x元整。
2.x x x x年x月x日(最后一次)前支付人民幣x x元整。
第三條 若乙方如期支付前條的債務,得免除第一條所述的利息支付。
第四條 乙方對于第二條所載的分期付款方式若有任何一次延遲支付,則無須甲方通知、催告,立即喪失契約的期限利益。乙方除須一次付清第一條所載金額扣除已支付金額的余額外,同條規定所孳生的利息亦須一次付清。
第五條 根據前條,乙方應于喪失契約期限利益日一次付清本金余額與利息合并的金額。若再有延遲,則自當日起訖清償日止,應加前述金額以日息x分計算全部利息。
第六條 乙方根據第二條分期付款以清償債務時,所開出支票的到期日,不得超過該付款期最后期限。
第七條 甲、乙雙方須確定除本契約外,并無任何債務關系。
第八條 有關本契約的糾紛,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住所管轄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以上和解契約成立。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債權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債務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