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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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提示:本合同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舊機動車買賣交易。簽訂合同前,當事人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并根據自身情況如實填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舊機動車買賣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注:批量交易車輛請填寫合同附件)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至 ;初次登記日期: ;行駛公里數: 。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 貨運、 出租、 租賃、 非營運、 其他。
車輛狀況: 。
第二條 車輛成交價格及交驗車
車輛成交價格為(不含稅費) 元;大寫: 元;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買方負責、賣方負責、 。
買方應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自驗收、審驗無誤起 日內向賣方支付車價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價款后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在______日內協助買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注:雙方約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時間及車輛交付等問題在第六條中約定。)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證明、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 。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相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應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約定支付車價款。
4、賣方收取車價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 負責。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買方未按約定支付車價款的,應每日按未交車價款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賣方未按約定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價款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價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提起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一式三份,買方一份,賣方一份,備案部門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章): 賣方(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證照號碼: 證照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附件
車主名稱: 合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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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牌號碼 │ 廠牌型號 │ 初次登記日期 │ 行駛公里數 │ 車輛使用性質 │ 成交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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