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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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受托人:_______市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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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 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 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托人:_______市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