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壽一生安康保險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但以交費期滿被保險人年齡不超過70歲為限。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期間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九條 若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交付保險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若選擇躉交(一次性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第十個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返還保險費全數后,本公司仍承擔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 第十條 在返還保險費全數前,被保險人發生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給付相應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紅利事項 第十一條 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斗及酗酒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付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保險費。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的保險費。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